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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限售股转让遭征税 将申请行政复议 2013-1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杨苏
证券时报记者 杨苏 大小非解禁所获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个曾经引发法律界投资界热议的问题,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困扰着海南椰岛(600238)。因为从小非解禁中获得不菲收益,海南椰岛被税务局要求补交营业税1941万元、滞纳金1116万元。 此前,两面针(600249)等上市公司也遇到类似问题,并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了异议申请,这也一度引发全国性追征补税效应的担忧。 海南椰岛今日公告,11月19日,收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需累计补交各项税费2219万元。同时,海南椰岛还需要上交滞纳金1153万元(其中出售小非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16万元),以及罚款40.6万元。 受此影响,海南椰岛2013年当期利润将减少1194万元。而需补交税费中的约90%部分,来自于2009年~2011年间,海南椰岛出售三安光电小非收益应缴纳的营业税。税务局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海南椰岛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941万元、附加税费198万元,合计2140万元。 公告显示,税务局针对海南椰岛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营业税则追溯检查至2009年度。同时,决定书还要求海南椰岛补交2010年营业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2012年度营业税等多项税费,合计约80万元。对于税务部门上述决定,海南椰岛持有异议,并表示拟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7年,海南椰岛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重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三安光电的非流通股,随后三安光电在2009年9月7日后逐步解禁上市流通。 因而,海南椰岛认为,由于大小非在解禁前不能流通的特殊性,解禁后出售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同,不完全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海南省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曾发布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这也是海南椰岛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的诉求。 但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没有采纳海南椰岛的意见,因而海南椰岛拟按规定程序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不过,海南椰岛需要先依照该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实,在海南椰岛之前,已有部分上市公司遇到类似的困扰,并引起了是否出现全国性的追征补税效应的担忧。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到两面针,两个月后,两面针收到了因出售中信证券所获收益,而需要补缴营业税税款的通知。对此,两面针也明确提出异议,公告称曾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暂不予征收。不过两面针随后公告称没有收到相应的回复文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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