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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5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3-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当事人孙晓峰(原告)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第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辊压机用球面调心滑动轴承"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010211382.4)较原告的"辊压机滑动轴承"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820139597.8)相比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作出的第20009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不服,于2013年3月12日以专利行政纠纷(原告不服被告第20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决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诉讼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诉讼。上述案件已于2013年7月9日10时00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公告详细情况参见2013年3月29日、6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代理本诉讼事项的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转送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卷号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396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孙晓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公司不用承担本诉讼事项的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卷号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396号的《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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