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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3- 046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3-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11月21日收到公司所聘美国律师(以下简称:美国律师)发来的美国俄亥俄州卢卡斯郡法院2013年11月14日Case No.CI11-5658 "关于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判决书,裁定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成立,美国原告Ontel Products Corporation, et al(下称Ontel公司)在美国俄亥俄州卢卡斯郡法院对公司所提出的产险索赔案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而予以驳回。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接美国俄亥俄州卢卡斯郡地方法院透过中国司法部转送达之民事诉讼传票(案号:G-4801-CI-0201105658-000),知悉:美国公司Ontel Products Corporation, et al诉本公司产品出险造成消费者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为该法院受理。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就缺乏司法管辖权及缺乏诉讼原因,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详见公司2013年01月3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所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06)以及公司于2013年04月24日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2年年报全文》、2013年08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3年半年报全文》相关内容。 二、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收到美国律师发来的美国俄亥俄州卢卡斯郡法院2013年11月14日Case No.CI11-5658"关于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判决书,裁定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成立,美国原告Ontel公司在美国俄亥俄州卢卡斯郡法院对公司所提出的产险索赔案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而予以驳回。 此外,依据美国律师确认: (1)产品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产品实物被受伤者母亲扔掉,受伤者仅保留产品包装盒证物; (2)Ontel公司已经与受伤消费者达成和解,和解金为775万美元,受伤者不再起诉公司和Ontel公司; (3)已向美国俄亥俄州卢卡斯郡法院确认,Ontel公司已放弃就该管辖权判决提出上诉。 依据美国律师分析,Ontel公司有选择在美国其他州(如Ontel公司注册地新泽西州)重新起诉的可能性,但其可能性不大。因为Ontel公司与受伤者的和解协议中约定:Ontel公司向公司成功索取赔偿金在775万美元以下的部分仍要支付给受伤者,只有索取赔偿金超过775万美元的部分才属于Ontel公司,用以弥补其损失。而在事故产品丢失,无法确认其制造商的情形下,Ontel公司继续花费大量律师费向公司提告的兴趣不大,更何况Ontel公司要索赔成功超过775万美元才有自身收益。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美国俄亥俄州卢卡斯郡法院2013年11月14日Case No.CI11-5658"关于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判决书已裁定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成立,美国原告Ontel公司对公司所提出的产险索赔案因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而予以驳回。综合上述法院的判决情况及美国律师所做的分析,公司认为本案可暂作结案处理。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此前因律师无法预计诉讼结果,公司报表亦未提列相关预计负债,故本次案件暂做了结,不会对公司2013年业绩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美国俄亥俄州卢卡斯郡法院2013年11月14日Case No.CI11-5658"关于公司提出的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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