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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2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公告 2013-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市天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昌投资)目前持有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股份或本公司)5181818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2.81%,为本公司相对控股股东;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3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7.42%,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梁伟东分别持有天昌投资和天健集团99%的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已于2012年8月7日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告编号2012-040),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对天健集团以及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单位行贿罪,对梁广义、梁伟东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本公司另于2013年6月25 日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3-016),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江新法刑初字第422号),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本公司获悉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上午对上述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后,天健集团、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均当庭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口头提出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编号:(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98号)一份,现将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查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天健集团、原审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犯单位行贿罪,原审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2)江新法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天健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认定原审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均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犯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天健集团、原审被告人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均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单位行贿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文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天健集团的诉讼代表人梁柏松及辩护人高江雄,上诉人梁广义及其辩护人张晓彬、陈少鸿,上诉人梁伟东及其辩护人朱永平、黄财建,上诉人梁少勋及其辩护人王静巍、张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单位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2)江新法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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