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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4-003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伟先生的通知,其于2014年1月10日以个人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购入了本公司的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名称:董事、副总经理王伟先生 二、增持目的:王伟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通过增持以表达其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三、本次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及比例: 2014年1月10日,王伟先生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成交均价为9.30元/股,上述股份已按规定锁定。本次增持前,王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2,500股;本次增持后,王伟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2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 四、其他事项 本次股票买入前,王伟先生已将增持计划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相关规定报备,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4-007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商业地产发展战略的需要,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出资壹亿元设立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对未来商业地产板块的发展进行全面规划和统一管理。 近期,商管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公司名称:新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星湖工业区1号办公楼301室 (三)法定代表人:苏波 (四)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五)实收资本:10000万元 (六)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七)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物业管理。一般经营项目:商业管理;企业管理;酒店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销售百货、建筑材料;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打字、复印等。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南通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01号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7届董事会2014年第1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7届董事会2014年第1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元月9日书面发出,并于2014年元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同意聘任沈锋先生担任(简历详见附件)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同意董事会上述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元月13日 附: 沈锋先生简历 沈锋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历任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教育处处长,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政治工作部副部长,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正鑫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董事长兼党支部书记,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数控分公司总经理,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整机工厂厂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南通通能精机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华芳纺织 编号:2014-001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于2014年1月1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3】苏商申字第466号)。根据该民事裁定书,省高院就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肖兆亚与华芳纺织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参见公司2013年10月16日发布的《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华芳纺织2013-032号】),作出如下裁定: 省高院认为,华天公司、肖兆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华天公司、肖兆亚的再审申请。 特此公告。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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