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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3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通用数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现股东为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持股占比60%,本公司持股占比40%。截至2011年6月30日,通用公司持有香雪制药648万股。2011年8月29日,通用公司向本公司《回函》,声称其所持香雪制药股份系代客户IDG Technology Venture Investments,LP持有,该股份对应全部权益归客户所有,与本公司产生重大分歧。 本公司已于2011年11月16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1-029),本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以通用公司及太平洋公司侵害本公司财产安全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田区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决定立案受理。 近日,本公司收到福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049号)一份,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通用公司。 被告太平洋公司。 起诉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财产安全的行为; 2、确认原告就被告通用公司所持香雪制药648万股(占总股本比例2.63%)及相关权益(包括分红、转赠股份、配股、增发等)归被告通用公司所有; 3、确认原告就被告通用公司所持香雪制药648万股及相关权益享有40%的权益;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1、原告诉讼请求的第1、3项违反公司法法人独立财产权原则,原告的主张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应予驳回。 2、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由于其对该诉讼请求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原告。 3、原告的诉讼请求2、3项本身自相矛盾、概念模糊、逻辑不明,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不应纵容此类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二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告广东通用数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香雪制药股票(股票代码:300147;截至2011年6月30日为648万股)及相关权益为被告广东通用数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原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 由于法院一审已判决登记在通用公司名下的香雪制药股票(股票代码:300147;截至2011年6月30日为648万股)及相关权益为通用公司所有,而非通用公司及太平洋公司所称的系代客户持有,故本公司暂决定不予上诉,并正在研究采取下一步行动。目前未能获悉二被告是否提出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类型:同向大幅下降 2.业绩预告情况表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由于受市场环境影响, 下游纺织行业需求仍显弱势,对应主要产品锦纶丝的销量下降,盈利能力减弱,同时整体产品的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平均销售单价下降,导致收入减少;产品平均价格下跌的幅度大于原材料平均价格下跌的幅度,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 2、由于人工成本增加,导致营业成本增加。 3、由于2013年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比去年同期减少63%,导致利润总额减少。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上述业绩预告是董事会对2013年1-12月份公司经营业绩的初步预计,公司2013年1-12月业绩具体数据,敬请投资者关注2013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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