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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中泰桥梁 公告编号:2014-030 债券代码:112116 债券简称:12中桥债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12中桥债”2014年付息公告 2014-10-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14日,凡在2014年10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0月1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发行的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中桥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16)至2014年10月14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2中桥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3、债券简称:12中桥债。 4、债券代码:112116。 5、发行规模:人民币2.5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00%,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 7、年付息次数:每年付息一次 8、每张派息额:人民币7.0元。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11、发行价格:人民币100元。 12、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3、起息日:2012年10月15日。 14、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10月1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15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下一付息起息日:2014年10月15日。 1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00%。 17、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8、信用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5亿元公司债券2014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19、保荐人、主承销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中桥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2中桥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0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4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15日。 3、付息日:2014年10月15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0月1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桥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地址:江苏省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同康路15号 邮编:214521 联系人:郁征、李佳宾 咨询电话:0523-84633018/84633050 传 真:0523-8463300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 名称: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联系人:张兴旺 电话:021-20281102 传真:021-20281101 邮政编码:200120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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