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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超日债”本息将可能全额受偿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公开发行"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关注超日太阳重整进展及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重整最新进展

  受托管理人关注到超日太阳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10月8日发布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相关单位")为"11超日债"提供担保等相关公告,并定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单位为"11超日债"提供的保证担保,按照管理人测算,如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得执行、相关单位履行保证担保责任,"11超日债"本息将全额受偿。

  二、重要提示

  受托管理人在此向各位已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债权申报并得到管理人确认的"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已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提示如下:

  1、考虑到"11超日债"本息将全额受偿的安排,实现了债券持有人的根本利益,请已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积极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具体事宜,请关注超日太阳破产管理人相关公告。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法院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超日太阳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

  受托管理人将继续密切关注本次会议召开情况等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发布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将继续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尽职履责,督促超日太阳履行还本付息及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债券持有人如有任何问题,敬请联系受托管理人。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5608365,9558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邮政编码:100010

  特此公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8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托

  管理人单独接受“11超日债”债券持有

  人委托拟参与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并代为投票表决的公告

  根据受托管理人于2014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向"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单独征集委托授权参与超日太阳重整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授权公告》"),为便利"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经与超日太阳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方沟通,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单独授予的委托代理权,代理其参与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并根据该等债券持有人的授权行使相应权利(包括代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代为表决等)。截至《授权公告》中载明的截止日期,受托管理人已获得部分"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单独授予的委托权限,并已按照相关授权,根据重整程序的进程,行使了申报债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代为投票表决等权利。

  一、超日太阳重整最新进展

  受托管理人关注到超日太阳破产管理人于2014年10月8日发布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相关单位")为"11超日债"提供担保等相关公告,并定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单位为"11超日债"提供的保证担保,按照管理人测算,如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获得执行、相关单位履行保证担保责任,"11超日债"本息将全额受偿。

  二、对已授权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提示

  对于已按照《授权公告》授权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将按照《授权公告》的要求,依据相关债券持有人的具体授权,以该等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参与本次会议并行使相关权利。

  受托管理人认为:管理人提交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的根本利益,拟投票同意。

  三、对尚未授权受托管理人的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提示

  对于已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债权申报并得到管理人确认的"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已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而此前未按照《授权公告》授权受托管理人的,为便利于各位参与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受托管理人将接受该等已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单独授予的委托代理权,受托参与超日太阳的重整程序,并根据各债券持有人的授权行使相应权利。

  拟单独委托受托管理人的已申报债权的债券持有人,请将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填写完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于2014年10月21日17时之前,以邮寄方式送达受托管理人(仅限中国邮政EMS快递,以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受托管理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债券持有人的单独授权,尽职履行委托代理人职责,全力维护相关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债券持有人如有任何问题,敬请联系受托管理人。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5608365,9558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邮政编码:10001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8日

  附件一、债券持有人单独委托需提交的文件及方式

  一、债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1、债券持有人如为法人/非法人单位的,请提供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券持有人如为自然人的,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二、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5608365,95587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法人/非法人单位)

  本单位为"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兹授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我单位参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本单位理解并确认,除非本单位在委托代理人行事之前以书面签署并邮寄的方式向委托代理人明示撤销,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为不可撤销。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一、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陈述委托人的立场、观点和主张;

  二、代为与破产管理人联系;

  三、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表决(包括表决同意或者反对不能全额偿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内容的重整计划);

  四、代为受领债权分配;

  五、代为处理本案其他相关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止。

  委托单位(公章):

  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1超日债"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自然人)

  本人为"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兹授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人参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本人理解并确认,除非本人在委托代理人行事之前以书面签署并邮寄的方式向委托代理人明示撤销,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为不可撤销。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一、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陈述委托人的立场、观点和主张;

  二、代为与破产管理人联系;

  三、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重整计划表决(包括表决同意或者反对不能全额偿还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内容的重整计划);

  四、代为受领债权分配;

  五、代为处理本案其他相关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1超日债"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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