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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5-07-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8月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7日,即在2015年7月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8月4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13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5年8月4日)第二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超铭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021126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行业成长混合”)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调整,修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卡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5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行业成长混合”)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为了保证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生效日后,在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前预留不超过十个开放日的期间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的日期、合同生效前的申购赎回安排、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为1.000元)和C类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等事项的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二)调整投资目标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调整为: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实现绝对收益的目标。

(三)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鹏华行业成长混合只设有一类份额,代码为206001。

调整为:

原鹏华行业成长混合的基金份额转为生效后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增设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赎回费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调整投资范围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预期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调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五)调整投资策略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策略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1、一级资产配置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变动以及市场走势等因素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

在基金一级资产配置中股票的投资比例确定之后,本基金通过两次优化配置最终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1)以行业为导向进行资产配置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的核心。本基金在对影响行业投资收益的众多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资产配置模型—最优行业表现资产配置模型(BPS),及时调整各行业的投资权重。

(2)成长性上市公司的选择

在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之后,本基金将在各行业中重点投资于预期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具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司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②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业绩真实并且具有持续增长潜力;

③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市场拓展能力。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行业导向的成长性公司选择体系。首先是根据对各行业内上市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分析预测进行股票的初选;其次是利用本公司自主开发的财务分析系统对初选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进行对比分析,剔除其中存在财务隐患或业绩有虚假嫌疑的上市公司,构成股票备选库;最后是对股票备选库中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等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其盈利能力、成长潜力和股价水平,选出具体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调整为: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税收、货币、汇率政策等),并结合美林时钟等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模型,动态评估不同资产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和稳健的绝对收益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调整投资限制

调整了本基金的投资限制,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限制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调整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调整估值对象、估值方法

增加了该基金的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估值对象、估值方法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调整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了该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取消了按季度分配收益的条款安排。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以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了获取现金红利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它注册与过户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若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调整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九)调整基金的费率

原费率结构:

管理费:1.5%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1.5%0.6%
100万≤ M <500万1.0%0.6%
M≥500万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费率
Y<1年0.50%
1年≤Y<2年0.25%
Y≥2年0

调整为:

管理费:1.0%

销售服务费:0.5%(仅针对C类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

A类、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1.5%0.6%
100万≤ M <500万1.0%0.3%
500万≤ M <1000万0.3%0.06%
M≥1000万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天1.5%
7天≤Y<30天0.75%
30天≤Y<6个月0.5%
Y≥6个月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1个月0.5%
Y≥1个月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一个月为30日)

(十)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自《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上述几项调整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文件中必须修订的相关内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表。

拟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十一)本基金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不超过十个开放日后,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具体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自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修改后本基金将与我司同类产品的投资运作保持一致(如,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我司有丰富的混合型基金的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调整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相关事项的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原则等调整方案议案。

附表:《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以变更后的章节为准)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原表述

变更注册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合同中的表述

备注
 全文“媒体”修改为“媒介”依据新运作管理办法修改
基金名称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依据新运作管理办法、新基金法进行修改
释义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根据新基金法、销售办法及新运作管理办法颁布的最新时间进行更新,下同。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

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部分或全部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org.cn)及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基金变更:指对包括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费率结构、分红方案等,并更名为“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成立日:指本基金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布本基金成立的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存续期:指自《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拥有A、C两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实现绝对收益的目标。根据基金特点修改
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并对其进行折算,折算后的A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历史沿革(七)基金认购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进行规定。

行业成长基金的设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3号文批准同意,于2002年5月24日正式成立。行业成长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XX月XX日至2015年XX月XX日,行业成长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行业成长基金的基金合同变更议案,内容包括行业成长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XX月XX日起,原《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变更注册后“基金的历史沿革”对应原合同“基金份额的认购”部分
基金的存续(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该种情况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变更注册后“基金的存续”对应原合同“基金的成立”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它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购和赎回方式的拓展必须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生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根据新基金法修改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按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业务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购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净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如果超过上述费率限额的,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基金合同。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实收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孙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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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下转B7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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