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5-038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8-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 8月2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 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15年6 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本次分配以4,426,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77,040,000.00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 0.038元;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36 元。如果相关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 QFII 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因本次分红派息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应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4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2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8月2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股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于2014年8月25日(现金股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划入其资金帐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759990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