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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5-8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9月17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9月16日15:00至2015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东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1,047,133,080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58.0115%。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共31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171,192,636股,占本司总股份1,805,043,279股的9.48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875,940,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5,043,279股的48.52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71,192,636股,占公司总股本1,805,043,279股的 9.4841%。 4、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闫海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71,175,9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902%;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议案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全部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邓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1,047,1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3%;反对 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6%;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1,17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银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1,047,1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3%;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6%;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1,17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东方羊绒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同意1,047,115,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83%;反对 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6%;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171,17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同意171,174,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8%;弃权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本议案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全部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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