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2月2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5-096TitlePh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1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及声明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及股份变动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概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蔡炳洋、张建华和蔡鹏持有的东力企管100%股权,同时向南通产控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蔡炳洋、张建华和蔡鹏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东力企管100%股权,交易对价总计691,600,000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三分之二,总计461,066,674.32元,共计发行股份数量17,544,394股;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三分之一,总计230,533,325.68元。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78,000,025.60元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

  具体对价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南通产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78,000,025.60元,共计发行股份2,652,160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100%,即不超过6.916亿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交易总额的100%。

  二、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蔡炳洋、张建华和蔡鹏(蔡炳洋和蔡鹏系父子关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为南通产控(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三、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东力企管100%股权。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交易价格及溢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评估对标的公司东力企管的核心资产南通东力100%股权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对标的公司东力企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本次交易使用东力企管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对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南通东力100%股权价值按照收益法评估值)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东力企管除持有南通东力100%股权外无其他业务或负债,根据评估机构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139号),东力企管全部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的评估值为69,166.27万元,较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未合并核心子公司南通东力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增值率为38,325.71%,增值的原因是其持有的南通东力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增值。南通东力全部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70,770.66万元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978.59万元,本次交易的核心资产南通东力100%股权的评估增值率实际为914.11%。

  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以评估值为参考,确定本次交易总价为69,160万元。

  五、发行股份的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向东力企管股东发行股份作为收购对价和向南通产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精华制药向东力企管股东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精华制药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26.38元/股。精华制药向南通产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均为精华制药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29.51元/股。

  2015年3月10日,精华制药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前述权益分配方案已于定价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间实施完毕,同时上市公司已经予以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除息调整并予以公告。进行相关除息调整后,精华制药向东力企管股东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除息后价格,为26.28元/股,精华制药向南通产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90%的除息后价格,为29.41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公司向东力企管股东共计发行股份数量17,544,394股,其中向蔡炳洋发行13,667,083股,向张建华发行3,859,766股,向蔡鹏发行17,545股。同时,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南通产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计发行股份不超过2,652,160股。

  (三)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对方认购的股份需进行适当期限的锁定,本次交易对方对所认购的股份锁定进行了相关承诺,蔡炳洋、蔡鹏和张建华三位交易对方的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于精华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以现金认购所取得的精华制药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因东力企管未实现承诺业绩而由精华制药回购的情形除外。

  由于精华制药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日期进行锁定。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南通产控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承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精华制药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精华制药回购,因精华制药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日期安排。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公司亦将遵照执行。

  (四)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对象中不包括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会导致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发生变化,但持股比例有所变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

  ■

  注:以上数据截止2015年9月30日

  综上,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南通产控仍为精华制药控股股东,南通市国资委仍为精华制药实际控制人。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份分布仍旧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股权分布仍旧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公司股权分布仍旧具备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文件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经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2月25日起停牌,并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5年3月11日,公司确认该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并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2015年3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

  3、2015年5月18日,标的公司东力企管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蔡炳洋、张建华、蔡鹏将其持有的东力企管100%股权转让给精华制药,各股东放弃对其他股东所转让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2015年5月22日,精华制药与东力企管股东蔡炳洋、张建华、蔡鹏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精华制药与南通产控签署《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5、2015年5月22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交易方案及本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

  6、2015年6月4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精华制药进行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15〕73号),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7、2015年6月23日,本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交易方案及本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

  8、2015年9月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评估报告修订稿)以及相应修订说明等相关议案;

  9、2015年9月9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10、2015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1月4日签署的《关于核准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蔡炳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9号)核准批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蔡炳洋发行13,667,083股股份、向张建华发行3,859,766股股份、向蔡鹏发行17,545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52,16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该批复自核准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精华制药和重组方所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重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一)本次交易所涉资产交割情况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东力企管100%股权。2015年11月18日,东力企管完成100%股权转让给精华制药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精华制药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承担标的资产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标的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如下:

  ■

  (二)本次交易所涉负债交割情况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东力企管100%股权。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的转移情况。

  (三)标的资产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自交易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至交割日(2015年11月18日)期间,标的公司的盈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增加的净资产归甲方(精华制药)所有;标的公司的亏损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乙方(蔡炳洋、张建华、蔡鹏)在标的公司经审计确定亏损额后5日内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甲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全额补足。乙方内部按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应补偿的数额。

  标的资产交割后,由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但如标的资产交割后,甲方经核查标的公司会计记录,认为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未发生亏损或其他净资产减少的情形的,甲方可以书面同意不进行上述审计工作。

  (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验资情况

  2015年11月20日,天衡会计师对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增资事宜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5]第02117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1月20日止,蔡炳洋、张建华和蔡鹏实际增资17,544,394.00股, 均为有限售条件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蔡炳洋、张建华、蔡鹏以股权出资461,066,674.32元,每股价格为26.28元/股。

  (五)本次股份发行登记事项的办理状况

  2015年11月24日,精华制药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向蔡炳洋、张建华、蔡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蔡炳洋、张建华、蔡鹏本次认购的精华制药17,544,394股A股自股份完成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一)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南通产控,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2,652,160股新股,最终实际向南通产控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652,160股。本次向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9.41元/股,每股面值1 元,募集资金总额78,000,025.60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5,038.95 元。

  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上市公司已向南通产控发出了《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截至2015年11月19日15时止,德邦证券的专用收款账户收到南通产控缴纳的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款78,000,025.60元。截至2015年11月19日,精华制药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收到德邦证券支付的本次配套融资款,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已经全额到位。

  (二)验资情况

  2015年11月20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衡验字[2015]02118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1月19日15时止,德邦证券收到南通产控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78,000,025.60元。2015年11月19日,德邦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1,500,000.00元后的资金人民币66,500,025.60元划转至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内。

  2015年11月20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衡验字[2015] 02117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1月20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78,000,025.6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714,986.6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5,285,038.95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0,196,554元,余额计人民币506,155,159.27元转入资本公积。截至2015年11月20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280,196,554元,股本人民币280,196,554元。

  (三)本次股份发行登记事项的办理状况

  2015年11月24日,精华制药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向南通产控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南通产控本次认购的精华制药2,652,160股A股自股份完成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及财务指标变化情况

  (一)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

  ■

  注:以上数据截止2015年9月30日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对比

  根据天衡会计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及假设本次交易已完成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五、本次交易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公司审慎核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已经如实披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因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调整。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做出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未做调整。原标的公司蔡炳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建华任监事调整后董事、监事情况详见下表:

  ■

  七、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标的资产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过程中,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就本次重组,精华制药与东力企管股东蔡炳洋、张建华、蔡鹏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蔡炳洋、张建华、蔡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蔡炳洋、张建华、蔡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此外,精华制药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特定对象南通产控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九、本次重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就股份锁定、业绩补偿、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已经或正在按照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情形发生。

  十、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一)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 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上市公司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部分。

  (三)交易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承诺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 律障碍或有保障措施,对精华制药不构成重大法律风险。

  十一、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精华制药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期间,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更换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本次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精华制药名下,相关手续合法有效,精华制药已取得东力企管100%股权,并已按协议约定向蔡炳洋、张建华、蔡鹏发行股份作为部分交易对价,新增股份已经完成登记,其余部分现金对价也已完成支付;

  4、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已经完成,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已经完成登记;

  5、本核查意见披露的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 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律师意见

  本次交易法律顾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经依法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交易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交易。

  3、精华制药已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资产过户、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的证券预登记手续。精华制药为实施本次交易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4、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均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了现阶段相关义务,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发生相关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5、精华制药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在深交所上市事宜,并就新增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交易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承诺事项。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根据2015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本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总计发行的20,196,55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2月3日,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相关股东所持新增股份锁定承诺期情况如下(锁定期限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

  ■

  备注: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锁定的相关要求,蔡炳洋、张建华和蔡鹏于精华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以现金认购所取得的精华制药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因东力企管未实现承诺业绩而由精华制药回购的情形除外。

  2、南通产控承诺,其取得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精华制药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日期进行锁定。

  南通产控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承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精华制药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精华制药回购,因精华制药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日期安排。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德邦证券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了德邦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德邦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德邦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 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德邦证券结合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本次交易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71

  联系人:吕文、庄远超、周一帆

  二、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凡

  住所:南京中山东路532-2号D栋五楼

  电话:025-83316106

  传真:025-83329335

  联系人:阚赢、邵斌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商务楼B座19-20楼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联系人:荆建明、陈莉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商务楼B座19-20楼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联系人:荆建明、陈莉

  第六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蔡炳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9号);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德邦证券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标的资产过户证明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赴本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办公地点查阅。

  三、查阅时间

  工作日每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7:00

  四、查阅网址

  指定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88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机 构
   第A005版:保 险
   第A006版:公 司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在员工持股计划里“淘金”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基 金
   第A011版:理 论
   第A012版:数 据
   第A013版:数 据
   第A014版:行 情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5-12-0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