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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5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15-1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类别股东会议”,连同临时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统称“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4日 (二)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临时股东大会 ■ 2、A股类别股东会议 ■ 3、H股类别股东会议 ■ 根据本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行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临时股东大会第9项议案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本次会议情况,会议议案无需由本行优先股股东审议。因此,优先股股东未出席会议。 (四)会议由本行董事长田国立先生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和A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由本行A股股东参与。H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五)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3人,出席13人; 2、本行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职工监事邓智英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3、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临时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选举朱鹤新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选举张金良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议批准2014年度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股东代表监事薪酬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处理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本行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本行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分拆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仅向本行H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A股类别股东会议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分拆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仅向本行H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H股类别股东会议 议案名称:审议批准关于分拆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仅向本行H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临时股东大会上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临时股东大会的第1-8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的第9项议案,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即《审议批准关于分拆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仅向本行H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相关议案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未经出席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获得A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经出席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H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该议案未同时获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本行将不会向本行任何股东(包括A股股东和H股股东)就分拆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提供保证配额。 朱鹤新先生及张金良先生出任本行执行董事的任期将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各自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律师见证情况 1、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柳思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会议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关于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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