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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125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终字第182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认为三晋大厦在借款时有充足的抵押物做担保,故在处理此案件时,对公司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近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终字第182号。
因三晋大厦借款合同(本金2200万元)纠纷一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起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太原三晋大厦。2014年7月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并民初字第381号,后本公司针对该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终字第182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4年6月25日,信达资产太原办事处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并州支行受让了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的2200万元债权及相应利息。
其后,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责任。
2012年11月19日,信达资产向本公司发出《关于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的函》。
后信达资产起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太原三晋大厦。2014年7月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并民初字第381号, 判决:"太原三晋大厦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3558.09万元(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止),并支付2013年8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三晋大厦在借款时有充足的抵押物做担保,故在处理此案件时,对公司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二、本次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三晋大厦当时向银行借款时有充足的抵押物做担保且三晋大厦经营正常,公司未对此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拟申请再审。后续公司将按照规定,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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