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5107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孙公司江门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江门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智光用电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与易颂文、吕建林共同投资设立江门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江门智光”)。江门智光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用电投资出资6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易颂文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吕建林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江门智光于2015年12月10日取得了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KDWA1D 名称:江门智光用电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贰百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9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力设备维修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电气机械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节能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服务,能源技术研究、开发服务,软件开发,电器辅件、配电、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工程(凭有效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15106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下午2:5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下午3:00至2015年12月10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5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4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先生; 7、本次会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1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95,649,3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581%。 (二)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 1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38%。 (三)参加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95,756,3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92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6,576,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经出席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新增对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议案2:《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映玲律师、蔡斌律师; 3、结论性意见: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0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