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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2015-09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刊登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5-091号)及2015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9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现发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1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14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总部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4日

  至2015年12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2015年11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11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4、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金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须加盖公章)。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5年12月11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2、登记时间:2015年12月11日8:00-12:00、14:00-17:00。

  3、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六、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潘其星、林红青

  联系电话:0591-83367773

  传真:0591-87110973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5-09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因合同纠纷,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兴邦”)、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绿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解除与对方分别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因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于2015年2月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了上述《认购协议》;于2015年11月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了上述《补充协议》。协议有关内容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等信息详见公司先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相关公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由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发生多次变化,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规定。因此,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非关联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拟于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上述调整,是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取得成功,以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诉讼,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5-095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务部对进口未漂白纸袋纸

  反倾销初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10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国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反倾销初裁决定文件,且国家商务部当日在官方网站发布 2015 年第 67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家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上述国家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及初裁决定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国家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公司将根据国家商务部对本次反倾销案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本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代表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商务部于2015年4月10日正式发出立案调查公告(2015年第9号),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上述补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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