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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5-130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12月16日上午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刊登于2015年12月1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5-131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房志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1 号),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94,860.00股用于支付江苏久信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股份对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867,932.00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493,673.52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5,805,206.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1,688,467.4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勤信验字[2015]114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拟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平安银行、本次发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江苏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信医疗")、交通银行、广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014870574005,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229,425,446.04元;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24006040018010233255,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00元(交通银行账户内的募集资金由平安银行转入,用于补充久信医疗流动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朋远、郭国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久信医疗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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