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91 证券简称:甘肃电投 公告编号:2015-57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4日14:30。 (2)现场会议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69号甘肃投资集团大厦2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2015年12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17,760,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43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7,379,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6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380,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5%。 3、其他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见下表: ■ 上述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为607,379,805股,未计入上述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下的股东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文艳、张慧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甘肃电投”)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文艳、张慧颖出席股份公司2015年12月24日召开的股份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15年12月18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14:30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69号甘肃投资集团大厦2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宁平先生主持。 3、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2015年12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17,760,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43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7,379,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0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380,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5%。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2月15日。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1至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对上述第1至第2项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投集团”)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票10,380,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0,380,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投集团”)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同意票10,380,6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0,380,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文艳: 袁学良: 张慧颖: 2015年12月2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