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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5-06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4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2015年12月24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3,856,7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21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52,991,4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159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10,865,3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05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因议案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3,856,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本版导读:
|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15-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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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魏家地煤矿扩能改造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 公告 | 2015-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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