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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5-137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4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3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263,564,4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8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3,580,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3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9,983,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1,411,1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27,4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9,983,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4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收购成都中洲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9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7%;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27,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82%;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收购青岛市旺洲置业有限公司及青岛市联顺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98,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97%;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27,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82%;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为子公司深圳市香江置业有限公司10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5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0%;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97,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28%;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为子公司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5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0%;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97,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28%;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关于为子公司中洲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5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0%;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97,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28%;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关于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5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0%;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97,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28%;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为子公司中洲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港币伍亿元贷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5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0%;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97,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28%;反对4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祥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司2015-116号、2015-122号、2015-123号、2015-124号、2015-125号、2015-130号及2015-131号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谭序丹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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