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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 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1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36号)。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和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答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的回复等相关资料。公司将于上述反馈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日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 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2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未来减持计划及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购买100%股权并向天津紫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前及实施后,实际控制人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姜祖功、姜丽琴、姜筱雯及姜超阳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

  经实际控制人姜飞雄及前述一致行动人协商确定,其就未来减持公司股票情况作出如下规划及承诺:

  1.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此后公司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而增加的股份,亦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主动放弃公司控制权的计划。

  2.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承诺出具后,姜飞雄及一致行动人若发生减持公司股份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日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 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3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月5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余海峰、肇珊、袁隽、周团章、火凤天翔、杭州哲信、聚力互盈、天津乐橙、杰宇涛、前海盛世、霍尔果斯水泽合计持有的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26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了促进公司在本次交易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公司现有股东姜飞雄、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姜祖功、姜丽琴、姜筱雯及姜超阳(以下简称“各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本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就帝龙新材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各方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并将该等意见一致体现为在帝龙新材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

  各方同意,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董事、监事人选,选举董事、监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各方同意,其作为公司董事时,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等公司董事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但各方在实施上述一致行动时以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二、各方同意并承诺对提交帝龙新材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按照一致意见进行表决。

  三、本协议一方拟自行向帝龙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其他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其他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帝龙新材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各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各方联合提名的方式向帝龙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协议所指“相同的表决意见”指对审议事项所投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种类相一致)。如果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不应单独向该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

  四、对于非由协议的各方自行提出的议案,在帝龙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帝龙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帝龙新材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则在正式会议上以姜飞雄的意见为准进行表决;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帝龙新材章程规定,则各方均应自行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五、帝龙新材召开股东大会时,协议各方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一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协议所列事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给各方,要求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如果各方经再次协商,仍无法就对该等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各方仍未按照协议的要求进行投票,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当按照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规则来认定投票结果。

  六、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自帝龙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实施完毕之当日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

  七、各方同意并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帝龙新材的股份,也不由帝龙新材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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