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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6-02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9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3月9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3月8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6年3月9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恒通商务园B10楼3层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侯红梅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4,362,3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168%。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7%。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64,359,01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1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7%。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赵世良律师、彭林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36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赵世良律师、彭林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6-025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监事会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刘江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刘江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任期结束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刘江女士简历 刘江女士,1971年1月出生,1991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学院十江分院财政专业。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江西省奉新县财政局、奉新农业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中辰会计师事务所、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刘江女士与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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