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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6-009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

  特别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田畴先生逝世后,蒋小荣女士及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余运秀(以下简称“继承人”)依法继承田畴先生持有的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而导致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接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2016)粤江江门第504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于2016年3年9日签署的《遗产分配协议书》,田畴先生与蒋小荣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3,642,500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进行分配,上述股份的一半,即直接持股的56,821,250股为蒋小荣女士所有,田畴先生生前直接持有的107,642,500股公司股份中的50,821,250股股份应直接过户至蒋小荣女士名下;上述股份的另一半,即直接持股的56,821,250股公司股份作为田畴先生的个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经继承人共同协商,作为田畴先生遗产部分的公司股份按如下比例进行继承:

  ■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继承人的持股情况

  ■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实际大于形式的原则,蒋小荣、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为一致行动人。由于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均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蒋小荣女士作为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的法定监护人,也是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的法定代理人,由蒋小荣女士依法代理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的民事活动,包括行使公司股东表决权,蒋小荣女士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蒋小荣女士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田畴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7,64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6%,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蒋小荣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049,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2%,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蒋小荣女士。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田畴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7,64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6%,蒋小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股,上公司总股本的3.21%,田畴先生与蒋小荣女士为夫妻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蒋小荣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049,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2%,其儿子田野阳光、儿子田一乐、女儿田甜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364,250股,蒋小荣女士、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14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55.78%。鉴于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为未成年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蒋小荣女士。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蒋小荣女士于2016年3月9日出具了《承诺函》,将按照田畴先生生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江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江江门第504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于2016年3年9日签署的《遗产分配协议书》;

  2、蒋小荣女士《承诺函》。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6-010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

  2015年3月9日,广东省科技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四部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www.gdstc.gov.cn)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广东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科高企[2016]17号),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被正式认定为广东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544000158。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公司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后,公司将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按15%税率调整2015年企业所得税,本次调整将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带来积极影响,净利润预测区间为1%-10%。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16-008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莱特

  股票代码:002723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签署日期:二O一六年三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蒋小荣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田野阳光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田一乐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田甜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姓名:余运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蒋小荣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58197705******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园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田野阳光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703200703******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园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备注:田野阳光为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姓名:田一乐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S37****(A)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园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取得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

  备注:田一乐为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姓名:田甜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703201510******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园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备注:田甜为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姓名:余运秀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2726194709******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花园

  通讯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蒋小荣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田野阳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田一乐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田甜的母亲;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为兄弟妹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五余运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蒋小荣系婆媳关系。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实际大于形式的原则,蒋小荣、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一)蒋小荣

  2015年11月,任金莱特公司董事;2015年12月,兼任金莱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此前,未于其他单位任职。

  (二)田野阳光

  系学生。

  (三)田一乐

  系学生。

  (四)田甜

  系婴儿。

  (五)余运秀

  最近五年内,未有任职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2014年1月2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于深交易正式挂牌上市。蒋小荣女士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个人限售股6,000,000股,持股比例为3.21%,与田畴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控制企业。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田畴先生逝世,信息披露义务人继承田畴先生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田畴先生生前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进一步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田畴先生于2015年11月10日逝世,根据广东省江门市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2016)粤江江门第504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于2016年3年9日签署的《遗产分配协议书》,蒋小荣女士为被继承人田畴先生之配偶,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为田畴先生和蒋小荣女士之儿女,余运秀女士为被继承人田畴先生的母亲,田畴先生的父亲先于其死亡;田畴先生生前未立有遗嘱,对其财产未作夫妻财产约定,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公证处提出异议;故田畴先生的持有的金莱特股份按《婚姻法》应部分过户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蒋小荣女士,作为遗产部分的金莱特股份应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二、三、四、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蒋小荣直接持有公司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21%,其他四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2016)粤江江门第504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于2016年3年9日签署的《遗产分配协议书》,田畴先生与蒋小荣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3,642,500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进行分配,上述股份的一半,即直接持股的56,821,250股为蒋小荣女士所有,田畴先生生前直接持有的107,642,500股公司股份中的50,821,250股股份应直接过户至蒋小荣女士名下;上述股份的另一半,即直接持股的56,821,250股公司股份作为田畴先生的个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经继承人共同协商,作为田畴先生遗产部分的公司股份按如下比例进行继承:

  ■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田畴先生生前所作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及股份状态

  (一)股份锁定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锁定承诺

  田畴先生生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上市后第4年及第5年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为金莱特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1%-3%。若单次减持数量大于100万股(包括100万股),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单次减持数量小于100万股,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

  2、增持公司股份之股份锁定承诺

  田畴先生于2015年7月10日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拟增持股份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的1%,即不少于2,000,000股;同时,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8日对外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9)》,田畴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5,642,500股,锁定期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田畴先生生前所作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继承比例继续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的状态

  本次权益变动后,蒋小荣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其所持股份全部为限售股,因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部分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及余运秀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其所持有股份全部为限售股。

  四、间接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间接持股情况

  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9%。田畴先生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98.529%股权而间接持公司股份5,320,566股。

  (二)向日葵股权继承情况

  根据广东省江门市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2016)粤江江门第504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于2016年3年9日签署的《遗产分配协议书》,蒋小荣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田畴先生持有的向日葵股权的50%,继承田畴先生持有的向日葵股权12.50%,合计取得田畴先生持有的向日葵股权的62.50%,即向日葵总股权的61.581%;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分别继承田畴先生持有的向日葵股权12.50%,即分别为向日葵总股权的12.316%;余运秀自愿放弃对田畴先生持有的向日葵股权的全部继承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间接持股情况

  综合上述向日葵股权的继承情况,蒋小荣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61.581%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325,374股;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分别通过直接持有向日葵12.316%股权而分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65,064股。向日葵与蒋小荣、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为一致行动人。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遗产继承及过户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部分,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的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更的计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后,蒋小荣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仍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015年3月25日,蒋小荣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5年江建保字第007号】,蒋小荣同意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所发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保证担保,该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日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5年11月27日,蒋小荣与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2015(报)高保字第1700213号】,蒋小荣同意为公司在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保证担保,该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日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

  2015年11月27日,蒋小荣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5022015381】,同意为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之间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所发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最高额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其他四位信息披露义务人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及余运秀未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系因继承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广东省江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江江门第504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由其法定继承人于2016年3年9日签署的《遗产分配协议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锁定承诺函》;

  5、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蒋小荣女士、田野阳光先生、田一乐先生、田甜女士、余运秀女士继承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近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查询地址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刘德祥

  证券事务代表 梁惠玲

  电话:0750-3167074

  传真:0750-3167075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蒋小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田野阳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田一乐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田甜

  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之法定监护人(签字):蒋小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签字):余运秀

  签署日期:2016年3月9日

  附 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小荣、田野阳光、田一乐、田甜、余运秀

  签署日期:2016年3月9日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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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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