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3-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6-017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03月4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6年03月10日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二楼总裁办会议室,全部7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陈国红女士、独立董事张博女士、徐波先生、王平先生、张燃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林国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经关联董事何雪晴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与会董事同意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确定以2016年3月10日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59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国浩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6-018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80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59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5、解锁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72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48个月内按10%:20%:30%:40%的比例分四期解锁。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可以在未来48个月内按10%:20%:30%:40%的比例分四期解锁。 6、解锁条件: 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所确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期内,若公司层面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不符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内所获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①锁定期考核指标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公司解锁日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16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 ■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解锁,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锁比例如下: ■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得到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年3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也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年3月10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80元 3、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 ■ 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10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经测算,未来四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528.20万元,在2016年-2019年成本分摊情况如下表所示: ■ 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6年3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16年3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59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份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为核实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上述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6-019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2、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于2013年11月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审核通过,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4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1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增至12,868,198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调整为1,247,825份,授予价格调整至6.677元 6、2014年5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0人调整为219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2,868,198份调整为8,849,053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620,373份调整为7,601,228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保持不变。 7、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确定2014年5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219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601,228份,授予价格:6.677元/股。 8、2014年8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孙成英和施亮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849,053份调整为8,751,567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21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601,228份调整为7,503,742份,预留部分1,247,825份保持不变。 9、2014年12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实施并完成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工作。公司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3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247,825份。预留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14年12月30日,授予价格6.909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01月28日。 10、2015年1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中刘永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2,998份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6.677元/股。回购注销业务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751,567份调整为8,738,569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7人调整为21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503,742份调整为7,490,744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1人及授予数量1,247,825份无变更。 11、2015年4月1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徐成龙因、郑雅文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8,738,569份调整为8,681,576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6人调整为21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490,744份调整为7,445,251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1人调整为30人,授予数量1,247,825份调整为1,236,325。 12、2015年05月0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17,363,152份,其中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4,890,502份;预留部分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2,472,650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3385元,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回购价格为3.4545元。 13、2015年06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毛碧媛和冯正文、简思勇、易绍琛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7,737股、77,988股、35,094股、37,044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363,152股调整为17,125,289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5人调整为21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890,502股调整为14,652,639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30人,授予数量为2,472,650股; 14、2015年08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周稚峰、王勇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周稚峰持有未解锁35,094股和王勇宏持有未解锁29,246股)合计64,34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125,289股调整为17,060,949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1人调整为209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652,639股调整为14,588,299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30人,授予数量为2,472,650股。 15、2015年09月0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郝根霞、王霞、张博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郝根霞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292,458股和王霞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张博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80,000股)合计472,458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即郝根霞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价格为3.3385元/股,王霞、张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价格为3.454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7,060,949股调整为16,588,491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9人调整为20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588,299股调整为14,295,841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30人调整为28人,授予数量由2,472,650股调整为2,292,650股。 16、2015年10月1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李美姣、王群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李美姣持有未解锁19,497股和王群宏持有未解锁19,497股)合计38,994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588,491股调整为16,549,497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8人调整为20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95,841股调整为14,256,847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28人,授予数量为2,292,650股。 17、2016年02月0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马楠、赵渝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对两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李美姣持有未解锁25,346股和王群宏持有未解锁58,491股)合计83,83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即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549,497股调整为16,465,660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6人调整为20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256,847股调整为14,173,010股;预留部分无变动,股票授予人数28人,授予数量为2,292,650股。 二、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 鉴于激励对象中张阿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在职员工严燕因个人原因赎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上述二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张阿敏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15,597股、严燕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0,000股)合计315,59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即张阿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严燕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4545元/股。 三、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回购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1、变动前总股本为截止至2016.03.09总股本,实际回购时总股本受公司股权期权自主行权的影响,具体数据以回购当日的股份数为准; 2、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中包含已过董事会审议还未完成中登注销手续的离职员工马楠、赵渝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份。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 鉴于激励对象中张阿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在职员工严燕因个原因赎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上述二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张阿敏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15,597股、严燕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0,000股)合计315,59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即张阿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严燕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4545元/股。 该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单价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以及“十二章、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 鉴于激励对象中张阿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在职员工严燕因个人原因赎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上述二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张阿敏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15,597股、严燕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0,000股)合计315,59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即张阿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严燕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4545元/股。 我们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事项的调整手续。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6-02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03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张阿敏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离职激励对象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5,59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严燕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赎回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首次授予价格为3.3385/股,预留授予价格为3.4545元/股。待回购注销业务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16,465,660份调整为16,150,063份。 相关公告信息刊登于2016年03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事项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份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6-02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6年03月0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03月10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明春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与会监事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上述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3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59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份限制性股票。 二、会议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 鉴于激励对象中张阿敏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在职员工严燕因个人原因赎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上述二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张阿敏持有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锁15,597股、严燕持有未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00,000股)合计315,597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即张阿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3385元/股,严燕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3.4545元/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6-022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09月08日、2015 年0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09月09日、2015年09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2016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广证资管完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购买的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截止2016年03月10日,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17,869,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4%,成交金额合计195,388,227.80元,成交均价约为10.93元/股。至此,“广发原驰富安娜1号”已完成股票购买,所购买的股票锁定期为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年3月10日,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6年3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16年3月1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59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万份限制性股票。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张阿敏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员工严燕因个人原因赎回限制性股票,二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 徐波 王平 张燃 张博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