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06-23 来源: 作者:

  (上接B129版)

  十、财务报表附注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3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38亿元,占比31.5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中,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租赁”)应收账款余额1.29亿元,占应收账款比重17.18%,已全额计坏账准备。年报同时显示,中煤租赁系你公司持股13%的联营企业,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正斌同时兼任中煤租赁董事;报告期中煤租赁实现净利润702.77万元,你公司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209.02万元。请你公司:

  (一)说明报告期长账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针对逾期应收账款已采取的催收政策或追偿措施等;

  回复:

  公司报告期末3年以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38亿元,占比31.58%,与同行业对比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其主要原因是参股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租赁”)存在大额应收余额1.29亿元所致,如扣除中煤租赁的影响,则占比为14.49%,与规模相当的山东矿机相差不大。中煤租赁应收账款形成原因主要是融资租赁业务形成,其形成原因及解决情况详见本问题第(二)问、第(三)问的回复。

  针对中煤租赁以外的应收账款,由公司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牵头,清欠办、法务部共同进行催收:对于长期没有回款且已无后续合作的客户,由法务部通过诉讼解决,清欠办负责落实执行;对于可能有后续合作,但回款不及时的客户,由法务部出具催款函;对于长期合作客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在保证客户关系的情况下争取按时回款或提前回款。

  (二)说明对中煤租赁大额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和背景,结合你公司对中煤租赁的持股情况、派驻董事情况、对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方式等因素,说明你公司对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

  回复:

  中煤租赁大额应收账款主要是由融资租赁业务形成。公司通过中煤租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销售货物,因租赁方持续经营困难等因素,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因此造成中煤租赁无法支付公司货款。此欠款形成于2013、2014年度。

  中煤租赁为中外合资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公司现持有其13%股权。中煤租赁董事会成员共5名,其中2名由公司委派,其重要事项需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历次董事会决议均有公司委派董事签字。因此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对其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结合对上述问题(二)的答复和报告期中煤租赁的经营情况,说明你公司对中煤租赁大额应收账款未能回收的具体原因、你公司采取的催收政策或追偿措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中煤租赁主要经营指标如下:经营收入4,342.6万元,净利润702.77万元;截止报告期末,长期应收租赁款余额137,506.9万元,三年以上为73,346.66万元,其中安徽X公司的欠款,即对应为其所欠款项,因该公司经营困难以及与重机矿建存在纠纷等因素,拒绝支付设备租金,故中煤租赁无法归还公司。

  2019年度末,公司考虑中煤租赁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短期内无法支付,同时公司对该笔款项采用账龄法计提减值,根据公司会计政策,3年以上应收账款全部计提减值,因此进行全额计提。

  2020年度,公司多次与中煤租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但由于安徽X公司配合意愿不强,所以进展不大。进入2021年以来,公司加大沟通力度,目前正在与其经营层及大股东协商一揽子处置方案,预计近期内会有结果,届时公司将会及时披露。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过程

  1、我们获取了中煤租赁与第三方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煤租赁与林州重机及该第三方客户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核对合同内在的一致性。

  2、我们对中煤租赁实施独立函证。

  3、我们获取了企业的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复核账龄记录与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

  4、我们获取了中煤租赁的公司章程、年度审计报告,通过公开网站查询工商信息,复核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核查意见

  林州重机对中煤租赁具备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林州重机与中煤租赁的设备销售款项涉及第三方设备采购及融资租赁业务,从交易形式上看,中煤租赁不是设备的最终使用方。

  十一、年报显示,你公司重要的控股子公司林州琅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琅赛”)持股比例67%,少数股东持股比例33%,报告期林州琅赛实现营业收入1,319.45万元,净利润94.92万元,期末净资产约2,446.05万元,而报告期向少数股东宣告分派的股利为807.20万元。年报同时披露,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董事、总经理郭钏任林州琅赛董事长。请你公司:

  (一)说明林州琅赛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回复:

  林州琅赛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公司持股67%和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3%共同成立的。

  1、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营业执照信息

  ■

  (2)董监高任职信息

  ■

  (3)股权结构情况

  ■

  (4)对外投资情况

  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持有北京海德斯曼矿业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份和林州琅赛科技有限公司33%的股份。

  2、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述列表情况,公司、公司董监高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经公司认真核查,公司和公司董监高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也未在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单位任职,因此,公司与宁波长壁流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说明报告期林州琅赛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规模均较小但向少数股东分派大额股利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由于对工作的疏忽,导致年报中部分数据填写位置有误。具体如下:

  我们在财务报表附注九、1、(2)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中披露存在错误。

  更正前:

  单位:元

  ■

  更正后:

  单位:元

  ■

  报告期内,林州琅赛未分派股利,现已将年报更正。

  (三)说明报告期林州琅赛向控股股东(即你公司)分派的股利金额和总共分派的股利金额,是否存在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况,如是,请结合对上述问题(一)的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情形。

  回复:

  详见本题第(二)问的回复,本报告期内,林州琅赛没有向任何股东分派股利。

  十二、你公司于2019年12月替兴仁县国保煤矿承担担保责任偿还12,878.67万元。2021年3月27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诉讼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判决。年报显示,你公司将会追偿替兴仁县国保煤矿支付的12,878.67万元的担保款项,该笔应收担保款计入其他应收款,期末计提坏账减值准备12,278.67万元。此外,你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显示,公司为重机林钢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重机林钢尚有28,346.70万元未归还上市公司。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对兴仁县国保煤矿担保款项的追偿措施和追偿进展,以及对重机林钢的担保解除进展和财务资助归还进展。

  回复:

  (一)兴仁县国保煤矿担保事项

  公司对兴仁县国保煤矿的讼诉,2020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2020)京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且胜诉,判决结果为,一是兴仁县国保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林州重机回购款128,670,574.05元及前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128,670,574.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回购款128,670,574.05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二是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三是陈启石在70,4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启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兴仁县国保煤矿追偿;四是驳回林州重机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G66版刊登判决内容公告送达判决书,其中公告期60日,上诉期15日,按照公告期限判决书应当在2021年4月17日生效,判决书生效之后即可申请执行。

  2021年4月17日之后,法务部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主审人员多次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判决书生效事宜和后续执行事宜。但案件主审人员电话告知,现因国保煤矿方对判决书送达方式及上诉期限等问题提出异议,因案件标的额较大,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上述问题作出请示。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2021京民申3702号),上述案件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

  (二)重机林钢相关问题

  根据公司与内蒙古锦达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内蒙古锦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并重机林钢净资产金额、重机林钢欠公司往来款两个因素,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对价总金额为25,800万元(抵消交易对手方代重机林钢偿还往来款28,346.7万元后金额),支付时间节点分别为:2020年7月31日3,0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1亿元、2021年12月31日6,000万元、2022年6月30日6,800万元。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内蒙古锦达已支付1.5亿元,余款1.08亿元,目前尚未到达支付时间节点,预计不会出现逾期。

  截至问询函回复日,双方实际存在的担保为:公司为重机林钢担保3,000万元,重机林钢为公司担保23,270万元。根据双方业务需求和实际情况,双方目前正在协商互保事宜,达成一致后将签订互保协议并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年报显示,2019年你公司按单项计提了应付票据坏账准备4.45亿元,2020年将前述坏账准备全部减少,减少的原因列示为“其他”;报告期末你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账面余额4.03亿元(期初余额为0)。请你公司说明2019年按单项计提的44,500万元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在2020年全部减少的具体原因,报告期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余额同比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销售政策、信用政策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

  (一)44,500万元应收票据坏账准备在2020年全部减少的原因

  该44,500万元票据为前子公司重机林钢账面资产,2020年度,公司为聚焦主业、轻装上阵,将重机林钢整体出让,该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二)报告期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余额同比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根据银行票据承兑人信用评级、应收票据的现金流与预期的现金流是否存在差异,确认计提减值与否;参照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情况,确认是否计提商业承兑汇票减值准备。

  2019年末,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非“6+9银行”(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部分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如果出现过兑付风险,按5%计提坏账准备;二是外部信用评级低于AAA级企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这部分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如果出现过违约情况,按5%计提坏账准备。经过测试,2019年末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均不符合以上特征。

  2020年度,公司为加快资金周转,满足生产需要,适当放宽了对所收承兑汇票的要求,所以期末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余额较多。

  (三)报告期公司销售政策、信用政策未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同比下降78.17%(上年同期为10.90亿元),主要原因为支付的往来款及保证金大幅下降(上年同期为9.97亿元)。请你公司说明2019年发生的大额支付的往来款及保证金的原因和背景,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列为经营性现金支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而说明2020年上述经营性现金支出大幅减少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9年度与2020年度,公司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大额资金情况如下表:

  ■

  如表第1项,主要是公司银行贷款受托支付业务形成的资金支付;第2-5项,是公司担保代偿及借款形成的资金支付;第6项,主要是支付的各类保证金。

  2020年度,公司大部分贷款都采用借新还旧方式进行续贷,同时也没有发生担保代偿的情形,因此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支付大幅减少。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过程

  1、我们了解和测试了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及运行的有效性;

  2、我们检查了治理层与管理层的会议纪要,并与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沟通;

  3、我们检查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流水,并与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比对;

  4、我们取得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础资料,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将有关数据和财务报表及附注、辅助账薄、工作底稿等核对相符,并进行详细分析,检查数额是否正确、完整,现金流量分类是否合理;

  5、检查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关注有关特殊事项的处理是否正确;

  6、对银行账户与重要往来款项实施函证程序。

  会计师核查意见

  由于保留意见事项(一)所述实质性的资金占用事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与受托支付业务形成的现金流量是否具备充分的商业实质,列示是否恰当及是否合理。

  十五、财务报表附注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已背书票据余额2.92亿元(期初余额为0),导致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负债余额同比增长23.58倍。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出现大额未终止确认已背书票据的原因,形成时间和背景。

  回复:

  公司对“6+9银行”(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未出现过兑付风险的其他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外部信用评级AAA级的超大央企或国企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外背书转让后即终止确认。2019年度,公司已背书转让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均符合以上特征,所以全部进行了终止确认。2020年度,公司为加快资金周转,满足生产需要,适当放宽了对所收承兑汇票的要求,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背书转让的票据,不符合上述特征的金额合计为2.92亿元,所以公司未对其进行终止确认。

  十六、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管理费用9,792.73万元,同比下降68.87%,其中报废损失下降100%(2019年度为1.75亿元)。请你公司结合管理费用的相关明细,说明报告期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公司管理费用9,792.73万元,同比下降68.87%,主要是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和2019年度报废损失造成的。公司2019年度与2020年度管理费用对比情况如下表(单位:元):

  ■

  如表,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合并了重机林钢、成都天科两个前子公司的全年度管理费用,2020年度仅合并了重机林钢1-9月份、成都天科1-3月份管理费用,如果2019年、2020年度均不将该两个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同时不考虑2019年度的报废损失,则2020年度管理费用总额为7,799.26万元、2019年度管理费用总额为9,004.20万元,同比下降13.38%。下降项目主要是职工薪酬、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等,职工薪酬下降原因主要是2020年度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优化,同时加大了考核力度;招待费、差旅费下降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半年出差及来司客户减少所致;办公费下降原因主要是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因项目停建其办公费大幅下降;折旧费下降的原因是子公司重机矿建2019年固定资产报废6,242.35万元(此部分固定资产因项目部停工,2019年将其计提折旧记入了管理费用);

  2019年发生报废损失1.75亿元,主要是库存商品、在产品发生了报废,公司聘请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对报废残值进行了合理估计,公司将账面价值与残值的差额记入报废损失。具体如下表:

  ■

  会计师回复:

  会计师核查过程

  1、了解管理层制定的管理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2、结合应付职工薪酬的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检查人事档案、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等,复核人工成本的准确性。

  3、结合资产类项目的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复核折旧成本的准确性。

  4、执行询问程序,结合企业管理年度内外部变化,了解本年度管理费用各明细科目上升或下降的原因。

  5、采用合理的抽样方式对管理费用的发生额实施检查程序。

  6、对管理费用实施分析程序,包括趋势分析和比例分析。

  7、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8、对于特殊性管理费用的增加和减少,询问管理层具体原因,检查相关外部证据并确认其合理性。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被审计单位对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与我们执行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及获取的相关资料没有重大不一致;管理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合并范围的变化和报废损失的减少;受疫情影响,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费用降幅较大;可比口径下未见重大异常。

  十七、年报显示,你公司承诺募投项目中,煤机装备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截至目前投入金额为0,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工程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资进度51.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显示,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7年12月。请你公司:

  (一)说明煤机装备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报告期尚未开始投入的原因,并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5.9条的规定,论证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

  根据公司目前的市场需求情况及未来3年内煤机业务需求预计,公司现有产能能够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决定终止实施“煤机装备技术升级及改造项目”并将其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5.9条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29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并经2020年5月27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说明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工程项目是否已实施完毕,如是,说明是否已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回复:

  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工程项目暂未实施完毕,目前尚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机器人项目暂停建设,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说明并披露。

  十八、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说明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如适用),涉及交易事项的,说明交易详情,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对手方和金额等:

  (一)无形资产财务报表附注显示,报告期中你公司处置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1.16亿元;

  回复:

  报告期内,无形资产变动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导致的,主要是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所致。其中,转让重机林钢导致土地处置减少了1.11亿元;转让成都天科导致土地处置减少了0.05亿元。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整体质量,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与西安创客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成都天科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将持有的成都天科55.0412%的股权以7,7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西安创客村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0年4月10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为深入贯彻“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聚焦主业、提高资产流动性,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与内蒙古锦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将持有的重机林钢100%的股权转让给内蒙古锦达。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于2020年6月30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为进一步增强履约保障,降低交易风险,及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与内蒙古锦达于2020年7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就重机林钢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及收到回款金额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长期应收款财务报表附注显示,分期收款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1.56亿元;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长期应收款中分期收款转让资产的明细如下:

  ■

  1、公司应收内蒙古锦达的款项系转让重机林钢股权对价款。公司在签署协议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在后续收到款项时履行了披露义务,详见本问题第(一)问的回复。

  2、公司应收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控股”)的款项系向其转让公司老厂区相关资产。汇通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汇通控股”成立于2009年5月,位于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资本金16,298.84万元,是一家以土地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为主,同时涉及供暖、发电、旅游等多个行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经营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土地一级开发、经营性项目(旅游产业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的投资、融资服务等。其历任股东情况为: 2009年5月27日成立时,股东为河南林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0%控股;2016年12月14日股东变更为河南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0%控股;2018年3月14日股东变更为林州市财政局,100%控股;2020年12月1日股东变更为林州汇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汇通”,林州汇通唯一股东为林州市财政局),100%控股;2021年4月20日股东变更为河南省财政厅和林州汇通,持股比例分别为10%、90%。其目前股权控制图如下:

  ■

  2015年1月14日,公司与汇通控股就老厂区资产转让事项签订了《框架协议书》。2015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公司闲置的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议案》,并于2015年1月2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评估、交接等事宜,2015年8月6日,双方签订了《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并于2015年8月8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9月25日,公司与汇通控股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汇通控股收购公司老厂区土地、房产及附属物、设备等,交易对价31,000万元,分5年支付,按年息8%计算财务费用,于2019年度结清。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9月30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截止2019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汇通控股支付的对价款合计1.8亿元,余款1.3亿元及利息4,464万元尚未支付。

  2019年11月,因交易双方对办理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发生分歧,交易双方就老厂区资产转让事项进行了重新评估,双方于2020年4月28日重新签订了《林州重机老厂区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价为2.23亿元。公司认为该协议是上述转让事项的进展,而转让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因此未履行新的审议程序;同时,根据与签约方的约定,本次签约的详细内容须保密,因此公司未做对外披露。

  (三)资产处置收益附注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显示,报告期固定资产处置获得收益686.20万元。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共计686.2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金额未达到应披露的标准,因此未做信息披露。

  十九、年报显示,你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回复:

  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2020年年报第十节、九、2、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表格中存在部分内容填写错误,现已将年报更正)。

  根据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为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预计负债金额为 3.7 亿元,公司对外担保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也未能有效识别被担保方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致使公司承担大额的对外担保损失,2019年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针对这一问题,公司已在2019年采取了以下措施整改:1、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加强公司内控管理执行力度;2、继续与债权人协商,召开债权人会议,共同商讨提出债务解决方案,达成和解协议;3、与其他相关担保方协调沟通,尽快达成还款协议,努力化解债务危机;4、督促主债权人尽快恢复生产,形成销售回款尽快还款。

  为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建设,根据现行规则,2020年度对公司部分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制定的《内部控制手册》等组织开展2020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2020年度不存在其他因担保问题使公司承担损失的情况发生。所以公司暂不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和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充披露。

  二十、请你公司结合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属于《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如是,请按照前述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如否,说明理由和依据。

  回复:

  公司不属于《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25日下发的《2020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属于“制造业(C)35 专业设备制造业”,因此公司无需按照《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指引进行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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