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06-23 来源: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6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按照《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本次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当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当日)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修改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

  3. 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4.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详情: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3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199,99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25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210,001,002.74份)的95.24%。大会审议了《关于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199,999,00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6月22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21年6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2、修改后基金合同条款的实施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下一工作日即2021年6月23日起正式实施。

  3、招募说明书将对应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公 证 书

  (2021)沪东证经字第8746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委托代理人:黄荷,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一年六月九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五月二十四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俞博文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萍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李园园、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99,999,000.00份,占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权益登记日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10,001,002.74份的95.2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99,999,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21-06-2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