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2021-06-23 来源: 作者:

  (上接B119版)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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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浙江道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2020年度新增投资,2020年期末公允价值系投资成本,2021年4月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收购浙江道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5%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此次收购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快速实现了高溢价退出。

  ②公司与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截至2020年年末,公司已将对上述公司的投资公允价值调整至0,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③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股票发行价格调整2020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④浙江泰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股权投资业务,公司对浙江泰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600.00万元,分别于2018年、2019年同比例减资180.00万元、250.00万元,于2020年确认620.00万元的分红收益。

  ⑤浙江海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经协启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雪佛龙(天津)油品有限公司近三年经营变化波动情况较小,投资金额对公司整体财务报表影响较小。

  ⑥对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元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投资已于2019年转让,处置损益计入留存收益,对合并报表利润无影响。

  ⑦对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已于2018年处置,处置损益计入投资收益,对合并报表利润的影响为17,321,205.64元;对广西王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已于2018年处置,处置对合并报表利润无影响。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实施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和评价公司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有:检查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与发生额原始凭证并与明细账核对;就股票期末公允价值与是否存在变现限制向证券公司函证。

  (3)对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有:检查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工商资料、原始凭证,了解公司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能力,检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是否正确;获取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复核,检查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其他等明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公司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已将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根据公司政策进行调整;检查处置协议、股东会决议及记账凭证,检查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天眼查等公开平台了解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检查被投资单位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就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守则要求的遵守等向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发出集团审计指令函。

  (4)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有:检查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工商资料、原始凭证,分析公司管理层的意图和能力,检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初始确认是否正确;获取被投资单位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复核,检查公允价值确认是否合理;检查处置协议、记账凭证,检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处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天眼查等公开平台了解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主要财务数据

  1、年报披露,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9.31亿元,其中,油气业务实现收入24.47亿元,北方石油仓储、油品贸易实现收入24.99亿元。但公司存货规模较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3,487万元,2021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存货账面价值7,636万元,同比增长118.95%。请公司:(1)区分具体业务类型、产品类型披露对应存货的期末余额及账面价值;(2)结合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存货周转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各业务类型的存货规模是否与收入规模相匹配;(3)补充披露2021年一季度公司存货规模上升的原因;(4)结合存货规模、公司对存货的控制权以及存货风险责任划分等事项,说明公司贸易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及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2020年期末存货的具体构成:

  单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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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成品油包括0号柴油、92号汽油和95号汽油。化工品包括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等。

  (2)主要产品存货周转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为降低风险,减少交易环节的费用(如仓储费),实现“零库存”是公司贸易业务的目标之一,期末少量的贸易库存已于2021年1月份实现销售;公司期末存货主要为用于零售的成品油以及由于储罐等维修使用的工程物资及备品备件,故仅对比分析零售业务存货周转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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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零售业务的存货周转率较高,主要系该部分为本部加油站零售业务,无加工制造业务,价格随行就市,且受国家宏观调控,所需仓储的存货量较小,周转速度较为迅速。公司本部共有自营加油站5座,日销量为135吨,储罐容量14,000吨;公司本部成品油主要向台州华东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中石油绍兴销售分公司、温州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采购,来源稳定,运输半径较短,公司本部一般在库成品油为20天销售量时开始采购。2020年末零售成品油约为45天的销售量,与公司业务相匹配。

  (3)补充披露2021年一季度公司存货规模上升的原因

  2021年一季度公司各业务存货规模上升的原因:①公司本部预判未来成品油价格呈现上涨趋势,采购合计金额为4,264.57万元的成品油继续仓储,以获更大利好。②2021年一季度公司之子公司北方石油存在金额为2,296.62万元的货权尚未转移的成品油贸易存货。

  (4)结合存货规模、公司对存货的控制权以及存货风险责任划分等事项,说明公司贸易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及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会计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控制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者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应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和情况:A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B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C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D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石油化工品贸易业务是公司长期延续下来的主营业务,公司有专业完整的业务团队开展此业务,公司石油化工品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及客户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分别与公司发生交易关系,公司是商品买卖的实际当事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的义务。在整个交易环节中,公司均独立履行对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责任和义务,不存在三方合同关系,公司为贸易销售业务义务人。依据采购合同,供应商以货权转移单形式将货权转移给公司,公司即取得了该货物的所有权,在货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公司独立承担了贸易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当货权转移给客户后,相关商品所有权以及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给客户;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公司承担货物相关的灭失、价格变动、滞销积压等风险。公司有权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以履行合同,公司具备自由的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自身意愿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发生的交易均为全额交易,盈利来源为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渠道,实现商品的低买高卖,通过商品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价差赚取利润。由于公司分别与供应商及客户进行独立交易,即使在客户无法支付货款时,采购合同到期后公司仍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故公司承担与产品销售相关的主要信用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石油化工品贸易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公司存货进行了监盘,在监盘过程中特别关注成品油的油高、密度等情况,通过仪器和人工测量两种办法相互印证盘点日存货的库存数量。并获取了盘点日至报表截止日油库、加油站的出入库台账,检查了原始的出入库单据,倒轧存货盘点表,核实报表截止日存货的准确性。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公司期末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工程物资等、库存商品(成品油和材料等)和已完工开发产品。未发现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存在重大异常;

  (2)公司关于存货周转的情况说明与我们了解的情况一致;

  (3)公司2021年一季报存货规模上升的原因与我们了解的情况一致;

  (4)我们就贸易收入总净额的确认与管理层进行了讨论,参考了相关监管问答,结合新收入准则对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等。公司在业务模式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石油化工产品贸易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保持了一致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年报披露,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2.7亿元,同比减少68.11%。按预付对象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预付账款项汇总金额为1.9亿元,占预付款项年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70.46%。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预付账款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2)预付账款前五名的具体名称,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与上年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预付款项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2019年下降了57,841.52万元,公司预付款项性质主要为预付经营款,2020年较2019年减少的主要款项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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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清理上海茸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4亿预付款项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上海茸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茸凯”)签订总金额2.4亿元的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全额支付款项。2020年上海茸凯始终未向公司交货,由于国际石油价格波动较大,公司为节约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补充流动资金,与上海茸凯签订合同解除协议,2020年4月21日上海茸凯将款项全额退回。

  ②浙江舟山美尚能源有限公司1.71亿预付款项结清

  2019年浙江舟山美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美尚”)与公司签订8笔采购合同,均在10-12月签订,其中1笔于2019年10月完成交易,预付款项期末余额1.71亿元,剩余协议于2020年完成交货。2020年公司与舟山美尚共完成15笔交易,采购货物2.88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舟山美尚预付款项已结清。

  ③清理苏州贻顺化工贸易有限公司5,000万元预付款项

  2019年公司与苏州贻顺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贻顺”)签订2笔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5,000.00万元,货款已提前支付,至2020年苏州贻顺公司一直未向公司交货,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2020年公司与苏州贻顺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并向苏州贻顺收取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收回全部款项。

  ④清理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4,423.50万元

  2019年公司与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沃德”)签订4笔采购协议,款项已在2019年全部支付,共计1.01亿元,其中4,423.50万元未在当年完成结算。2020年由于受各方面市场变化、船期等综合因素,导致未能合作,经友好协商取消1,923.50万元交易,剩余2,500万元已转到其他应收款,款项正在催收中。

  (2)公司本期预付款项前五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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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预付款项期末前五大较同期变化较大,前五大金额较上期下降67.68%。其中,2019年预付期末余额第一名、第二名、第四名款项在2020年已结清,详见本题(1)①清理上海茸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4亿预付款项、②浙江舟山美尚能源有限公司1.71亿预付款项结清、③清理苏州贻顺化工贸易有限公司5000万元预付款项。

  2019年公司与天津聚百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百川”)交易在2020年已结算,2020年公司与该公司发生多笔交易。截至2020年末,公司对聚百川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2,050.21万元,交易已于2021年1月完成。

  2020年公司与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阳”)款项系2018年公司向万德福石化(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福”)采购石油化工品,因万德福自身原因,无法交货,公司与万德福解除原协议,并与大连金阳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原合同由大连金阳履行。

  2020年公司与大连当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预付款项挂账时间较长,账龄为2至3年。该笔交易合同于2018年签订,公司上游与下游货款均已交付,由于该货物需从中东地区进货,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货物尚未交割,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中。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大额预付挂账款项进行了函证,2020年发函比例为88.90%,回函比例为82.46%;取得大额及长期挂账预付款项合同,检查合同记录信息与账面信息是否一致;检查预付款项付款凭证及原始单据,检查付款是否存在审批记录,银行回单收款人和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和账载金额是否一致。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1)公司预付款项大幅减少是由于公司经营策略发生改变,清理2019年末未完成的交易所致,具有合理性。

  (2)2020年末预付账款前五名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020年末预付款项前五名较2019年存在较大变动系正常业务开展所致,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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