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三七互娱 公告编号:2021-038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6-2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无涉及变更前次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6号三七互娱大厦2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伟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1,059,246,3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5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71,116,5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8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88,129,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89,710,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581,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88,129,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36%。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740,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2%;反对4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04,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56%;反对4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3%;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739,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2%;反对4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9%;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204,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54%;反对47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04%;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2020年度报告》中文版全文及摘要、英文版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750,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46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0%;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14,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68%;反对4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1%;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745,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4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09,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15%;反对4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44%;弃权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74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7%;反对4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9%;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10,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1%;反对4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19%;弃权1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1,665,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43%;反对7,528,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07%;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3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5498%;反对7,528,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920%;弃权5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8,749,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4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5%;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213,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8%;反对4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0%;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270,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2%;反对5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6%;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83,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26%;反对5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公司股东李卫伟、曾开天、胡宇航、杨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091,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52%;反对25,150,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74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556,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9602%;反对25,150,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034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70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833%;反对24,534,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163%;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7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462%;反对24,534,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3489%;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博远律师、李园园律师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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