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1-032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2021-06-2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桐梓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公司”或“乙方”)于2021年6月22日与贵州省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桐梓综合执法局”或“甲方”)签订了《桐梓县南面16个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或“本协议”)。

  ●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贵州燃气下属全资子公司桐梓公司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本协议的签订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 未来如果桐梓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桐梓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若乡镇经济发展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桐梓公司乡镇燃气业绩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本次特许经营权概况

  为了规范贵州省桐梓县南面16个乡镇(即高桥、官仓、花秋、风水、容光、茅石、马鬃、九坝、大河、新站、小水、夜郎、松坎、木瓜、黄莲、尧龙山)管道燃气特许独家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桐梓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6月22日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桐梓公司签署了《桐梓县南面16个乡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为桐梓县南面16个乡镇(即高桥、官仓、花秋、风水、容光、茅石、马鬃、九坝、大河、新站、小水、夜郎、松坎、木瓜、黄莲、尧龙山)。若行政管辖区域扩大,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随之扩大。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25年,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46年6月21日止。

  二、《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乙双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乙方根据桐梓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中标通知书》[桐政招标采购(2015)44号]向甲方缴纳桐梓县南面16个乡镇(即高桥、官仓、花秋、风水、容光、茅石、马鬃、九坝、大河、新站、小水、夜郎、松坎、木瓜、黄莲、尧龙山)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3,000,000.00元(大写:叁百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之日即视为甲方已正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3)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桐梓县南面16个乡镇(即高桥、官仓、花秋、风水、容光、茅石、马鬃、九坝、大河、新站、小水、夜郎、松坎、木瓜、黄莲、尧龙山)规划设计施方案,并向桐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请备案。

  (5)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桐梓县人民政府应按年度返还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和额度为每年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人民币,三年内返还完毕。

  (6)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质押和抵押给任何第三方(除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外)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7)经甲方批准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本协议中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由受让人履行本协议。

  2.特许经营权期限

  (1)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25年,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46年6月21日止。

  (2)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授予乙方在桐梓县南面16个乡镇(即高桥、官仓、花秋、风水、容光、茅石、马鬃、九坝、大河、新站、小水、夜郎、松坎、木瓜、黄莲、尧龙山)的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管道天然气的权利;

  (3)特许经营权期满前180日,乙方可提出延续特许经营权期限申请,由甲方按照届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由甲方依据届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合理方式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桐梓县南面16个乡镇(即高桥、官仓、花秋、风水、容光、茅石、马鬃、九坝、大河、新站、小水、夜郎、松坎、木瓜、黄莲、尧龙山)。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若行政管辖区域扩大,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随之扩大。

  4.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1)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并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业务等。

  (2)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的增加: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30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协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

  5.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暂时中止本特许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处置直接影响燃气经营的管网、场站等设备或者擅自将直接影响燃气经营的管网、场站等设备进行质押、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整改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乙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有特许经营权。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临时接管方案应按下列步骤进行: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临时接管申请,经本地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启动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约定,由被接管的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或由责任方分担。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期限届满终止

  除非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延长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期限应为二十五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管网设施,建成经营满25年的(按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市政管道燃气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建成经营不足25年的,以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后续经营者进行相应补偿。

  (2)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对乙方进行相应补偿。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和档案资料必须向甲方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合理补偿。

  (三)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据市场发展的合理需要,承担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进行相关费用收取。

  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1)燃气设施建设需占用城市道路的,乙方应办理占破道等相关手续,甲方免除乙方相关破道手续费用;甲方需视具体情况,在有关规定下,给予乙方最大程度上的手续办理之便利;

  (2)乙方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3)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

  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性要求以及相关规定,负责本特许经营区域内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修及更新。

  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可包括:

  (1)乙方的投资和预期收益;

  (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相关方的补偿或赔偿;

  (3)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安全管理职责

  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乙方承诺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燃气供应、设施设备运行、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符合国家、行业要求和规范,并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2.燃气安全制度

  (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企业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1)乙方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对隐患或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突发事故时按照相关预案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乙方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环保的燃气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3)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定期组织用户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供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宣传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4.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保证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及抢修服务。

  5.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介向用户或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五)供气质量和服务

  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

  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六)收费

  1.价格制定、调整程序及收费标准

  (1)乙方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销售价格向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2)乙方与企业、工商业用户在政府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

  (3)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服务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费。

  (4)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乙方可提出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5)乙方经营所收取的燃气设施建设费等收费标准由乙方提出申请,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乙方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燃气费结算实行周期(每月/每两月)抄表结算或预交燃气费的方式。

  3.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相关业务的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

  协议中还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可抗力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三、审议程序

  1、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将扩大桐梓公司经营区域和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约定了桐梓综合执法局与桐梓公司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桐梓公司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使桐梓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开展乡镇燃气的业绩主要来源于燃气供应及其配套燃气工程安装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业务增长主要原因之一,若乡镇经济发展不达预期,将可能导致桐梓公司乡镇燃气业绩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2日

本版导读

2021-06-2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