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6-2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21-04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6月22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二分厂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议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进行汇总计算后,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合计为5,537.75万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已向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了业绩承诺补偿通知,经各方多次协商,为了保障业绩补偿款的顺利支付,公司与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签署《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调整原股东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期限。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于调整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江苏苏滨生物农化

  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

  支付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诚苏禾”“原股东”)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之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7,000.00万元收购永诚苏禾所持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滨”)85%股权。永诚苏禾承诺江苏苏滨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000万元和2,500万元。该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0年9月17日,公司将持有的江苏苏滨85%的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书面承诺《购买资产协议》中永诚苏禾应向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等义务继续向内蒙古永太履行。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年、2019年、2020年江苏苏滨经审计净利润累计4,045.50万元,未达到原承诺的净利润金额。按照原协议约定,原股东应补偿5,537.75万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内蒙古永太已向永诚苏禾发出了业绩承诺补偿通知,经各方多次协商,为了保障业绩补偿款的顺利支付,公司与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调整原股东业绩补偿款的支付期限。

  一、关于调整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期限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

  丙方: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补偿金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进行汇总计算后,丙方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合计为5,537.75万元。

  2、补偿期限

  因丙方无法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向乙方进行补偿。经三方友好协商,丙方将严格依照下述安排分期对乙方支付补偿款:

  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丙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1,037.75万元;

  第二期:2021年12月31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1,500.00万元;

  第三期:2022年06月30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1,500.00万元;

  第四期:2022年12月31日前,丙方向乙方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1,500.00万元。

  3、利息

  丙方应以未付业绩补偿款部分为基数(即,应支付补偿款总金额-实际已支付利润补偿款金额)按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丙方履行完毕各期付款义务之日止)。丙方应分别于支付当期现金补偿款同时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相应利息。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

  (2)如丙方未按照上述补偿期限支付任一期业绩补偿款,公司有权按照该期未支付的补偿款金额要求丙方按照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支付滞纳金;同时,业绩补偿款中未到支付期的将自动到期,公司有权要求丙方立即支付未付的全部业绩补偿款。

  二、审批程序

  2021年6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因业绩补偿款涉及金额较大,永诚苏禾需要一定的时间筹措资金以履行补偿款支付义务。鉴于永诚苏禾目前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签署《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该议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为了保障业绩补偿款的顺利支付,鉴于永诚苏禾目前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签署《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该议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6月22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二分厂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主席章正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为了保障业绩补偿款的顺利支付,鉴于永诚苏禾目前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该议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同意4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21-04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

  并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1〕66号),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8年6月26日,永太科技与宁波永诚苏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诚苏禾”或“承诺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7,000.00万元收购永诚苏禾所持江苏苏滨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苏滨”)6,340.70万元出资额,占江苏苏滨85%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永诚苏禾承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度江苏苏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0万元、2,000万元和2,500万元。江苏苏滨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1,380.50万元、1,113.93万元,未完成当年业绩承诺。永诚苏禾需向永太科技支付承诺补偿5,537.75万元。截至目前,承诺方未支付业绩补偿款。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承诺方应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永太科技的合法权益。我局提请永太科技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承诺方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请你们在收到本关注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业绩补偿款的支付计划安排。

  回复:

  2020年9月17日,公司已将持有的江苏苏滨85%的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太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书面承诺《购买资产协议》中永诚苏禾应向公司承担的业绩补偿等义务继续向内蒙古永太履行。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内蒙古永太已向永诚苏禾发出了业绩承诺补偿通知,永诚苏禾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内蒙古永太进行补偿,经各方多次协商,为了保障业绩补偿款的顺利支付,公司与内蒙古永太、永诚苏禾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协议》,永诚苏禾将严格依照下述安排分期支付补偿款:

  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永诚苏禾向内蒙古永太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1,037.75万元;

  第二期:2021年12月31日前,永诚苏禾向内蒙古永太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1,500.00万元;

  第三期:2022年06月30日前,永诚苏禾向内蒙古永太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1,500.00万元;

  第四期:2022年12月31日前,永诚苏禾向内蒙古永太支付本次业绩补偿金额1,500.00万元。

  永诚苏禾应以未付业绩补偿款部分为基数(即,应支付补偿款总金额-实际已支付利润补偿款金额)按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内蒙古永太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计至履行完毕各期付款义务之日止)。

  2021年6月22日,上述调整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承诺方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业务,并根据现金补偿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23日

本版导读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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