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1-07-28 来源: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公司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将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I-0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收储补偿总金额为343,726,075元,并于2021年3月收到第一期补偿款175,400,000元。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和2021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收储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宋西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7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例行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西全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5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21年7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2021年7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针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1年7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2021年7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2、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2021年7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详见刊登于2021年7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3、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调整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议案。

  4、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表决时,关联董事陈殿欣、孙朝辉进行了回避。

  《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21年7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针对本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详见2021年7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5、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刘建宁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旭海先生不再担兼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刘建宁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刘建宁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8日

  附件:刘建宁先生简历

  刘建宁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公司律师、中级会计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公司操作工、证券部科员,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2017年3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审计部副部长,2020年10月起任公司证券部部长。

  刘建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邮编:264006

  电话: 0535-6394123

  传真: 0535-6394123

  电子邮箱: liujianning@tayho.com.cn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8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蓓女士召集,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5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1、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审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审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以下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认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同意该报告。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9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拓展盈利渠道、增加投资收益,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与中泰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资本”)、烟台同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同聚”)、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诚丰”)、烟台芝罘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控股”)共同出资设立烟台国丰中泰芝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26,995,4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56%,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烟台同聚、国泰诚丰均系国丰集团100%出资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烟台同聚私募、国泰诚丰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次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的事项,关联董事陈殿欣、孙朝辉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相关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借壳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及专业机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1、烟台同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WHF6P84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3月30日

  法定代表人:齐贵山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开发区长江路300号业达智谷综合中心8楼826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烟台同聚系国丰集团全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同聚最近一期财务状况如下:2021年累计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2.72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资产总额237.68万元,净资产237.2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NYAQ95K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荣锋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西塔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财、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投资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不含批量金融资产)。

  国泰诚丰系国丰集团全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投资领域为股权投资。国泰诚丰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如下:2020年累计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60.2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3,857.54万元,净资产52,720.26万元;2021年1至6月累计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281.46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14,062.44万元,净资产51,438.7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专业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泰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8830W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年7月5日

  法定代表人:刘玉星

  控股股东: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资本:22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1003号东方新天地广场C2006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

  中泰资本、烟台同聚及国泰诚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具体情况

  (一)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名称:烟台国丰中泰芝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23,750万元

  单位:万元

  ■

  其中中泰资本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兼基金管理人,烟台同聚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各方为有限合伙人。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4.出资方式:认缴制,货币出资

  5.出资进度: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发出的提款通知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额。

  6.投资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

  7.存续期限:8年,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5年。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本合伙企业可以延长经营期限,每个延长期为一年,最多可延长两次。

  8.上市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拟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二)管理模式

  1.基金管理人:中泰资本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甲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拥有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利,该等权利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行使。乙方对甲方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承担,本合伙企业债务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定期会议。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实缴出资比例20%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中任一方提议,可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

  4.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

  (1)投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由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分别向投委会推荐1名。

  (2)投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指定的其他人员出任。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

  (3)投委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表决意见可附生效条件。

  (4)投委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具有表决权的全体委员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6.投委会会议的召开

  (1)投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供投委会决策使用的资料和全部的拟订法律文件,提交投委会全体委员。

  (2)投委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必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亲自出席方为有效。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

  四、合伙协议主要条款

  (一)本合伙企业的名称及注册地址

  合伙企业名称:烟台国丰中泰芝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

  (二)合伙人的合伙目的

  从事法律允许的投资活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股权或其他投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以上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暂定,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

  主要为股权投资。

  (五)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暂定为8年,其中前三年为投资期,后五年为退出期,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计算。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本合伙企业可以延长经营期限,每个延长期为一年,最多可延长两次。

  (六)非公开募集

  本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七)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3,750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

  (八)缴付出资

  1.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缴资书面通知(“缴资通知”)的要求缴付。

  2.本合伙企业采用按项目缴付出资的方式,各合伙人按照各自认缴出资比例缴付出资。其中每一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各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九)合伙企业费用

  投资期内基金管理人中泰资本按照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0.8%收取基金管理费,退出期基金管理人中泰资本按照基金未回收投资本金总额的0.8%收取基金管理费;投资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泰资本和烟台同聚均按照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0.6%分别收取执行事务合伙费,退出期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泰资本和烟台同聚均按照基金未回收投资本金总额的0.6%分别收取执行事务合伙费;基金延长期内,基金管理人中泰资本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泰资本和烟台同聚不再收取执行事务合伙费。

  托管费、运营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除上述管理费、托管费和已明确的运营费外,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十)可分配资金的分配

  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分配方式及顺序为:

  1.返还各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资本;

  2.按各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其进行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年平均收益率实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8%(从每期全部实缴资本到账日期起算至分配时点为止);

  3.按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其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年平均收益率实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8%(从每期全部实缴资本到账日期起算至分配时点为止);

  4.对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在合伙企业清算时统一计算年平均收益率,如年平均收益率高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将其中20%归于普通合伙人,由中泰资本、烟台同聚按照60%:40%的比例共享。80%归于全体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低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应按照本条约定的分配程序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五、投资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基金合伙是法律允许的投资活动,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股权或其他投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将有利于拓宽公司的盈利渠道,帮助公司寻找潜在的优质投资标的,并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并增强产业投资能力。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投资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六、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期限较长,在此期间由于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相关产业政策变化、行业周期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项目投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和目的的风险。根据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实施阶段,投资风险可分为两类:投资前风险和投资后风险。对于投资前风险,应通过扎实有效的尽职调查和专业审慎的投资决策来防范;对于投资后风险,应通过制订和实施科学严密的投资风险管理方案,并实时监控被投资企业风险状况、对风险管理方案作出及时调整。

  七、累计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烟台同聚及国泰诚丰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1,000万元(不含本次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为公司带来更多潜在的投资项目,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需求,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九、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国丰集团的子公司烟台同聚、国泰诚丰参与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具体认购情况详见“二、关联方及专业机构基本情况”,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务执行由中泰资本、烟台同聚负责。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参照市场价格,按照公允、合理原则,严格根据合伙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3.上市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超募资金,也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和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跟踪有关投资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烟台国丰中泰芝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0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

  (二)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8日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54 证券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6

  2021

  半年度报告摘要

本版导读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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