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07-31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3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埃夫特”)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除下列1名核查对象外, 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 31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32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海生先生于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并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后,冯海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 冯海生先生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任职期间参与研发的授权专利与在审专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公司专利权属完整性的情况。

  ● 冯海生先生离职后,其负责的研发工作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党进先生负责,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海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所任职务,并于近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冯海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冯海生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冯海生,男,1983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2016年3月加入埃夫特,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主管工程师、机械分析与优化平台负责人;2021年1月调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大负载平台产品线PDT经理,同年5月因公司组织发展需要调入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埃夫特全资子公司),仍担任机器人事业部大负载平台产品线PDT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海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芜湖睿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694%的股份。冯海生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情况

  冯海生先生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工业机器人正向设计、精度分析、传动系统匹配优化分析、大负载机器人的研发和样机试制等研发工作。主要参与的研发项目包括“钣金制造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集成系统”的子项目“ER50-2100猎豹项目”、“高钢高精密减速机设计和关键工艺技术”项目。现上述研发项目已经交接给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党进先生。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上述研发项目的推进与实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项目外,冯海生先生未涉及公司其他核心技术研发,未参与其他在研项目,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现有研发项目的进展产生影响。

  冯海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专利、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其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成果,该等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

  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带来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持有的核心技术。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与冯海生先生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应保守公司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约定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或产生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或公司秘密事项,为国家和公司所有,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保密相关规定,规范言行,忠实履行保密安全义务。在其离职时,应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公司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书面或电子)、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保密协议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根据公司与冯海生先生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两年内,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包括通过其配偶或其他亲属)有以下行为:任职于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单位,及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单位内工作,或通过劳务派遣、借调等其他方式入职上述企业/单位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工作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提供信息、劳务等服务。不得以自办、投资、联营、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制造、生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或帮助他人劝诱公司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的职工离开企业。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试图影响公司的客户关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产品的供应客户和公司产品的销售客户,使其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也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冯海生先生前往竞争对手工作或其他存在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公司及董事会对冯海生先生在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核心技术的完整性。冯海生先生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工业机器人正向设计、精度分析、传动系统匹配优化分析、大负载机器人的研发和样机试制等研发工作。冯海生先生离职后,上述研发工作将由党进先生接手负责后续推进。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并培养了一支年轻高效、有奋斗精神和创造力的研发团队。公司研发团队长期致力于机器人整机及其核心零部件、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开发。团队成员各司其责并最终形成集体成果,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单一依赖。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 266人及 288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18.3%和20.3%,研发人员数量呈增长趋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人员稳定,整体研发实力不会因冯海生先生离职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对公司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8 人,人员稳定,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工作的平稳衔接,经公司研究决定,冯海生先生离职后,其负责的研发工作交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党进先生负责后续推进,相关工作已交接完毕。

  党进先生简历如下:

  党进,男,1980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芜湖市高层次引进人才。就读博士期间主要从事空间机器人控制器软硬件的研究与开发。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任广西玉柴集团玉柴重工研究院副院长,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就职于常州大学。2017年7月加入埃夫特,主要负责高性能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硬件平台的研究开发,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副总工程师,2021年1月起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研发总监。

  目前,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核心技术及创新产品的持续开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冯海生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并审阅了上述文件的重要条款;查阅了公司专利清单等文件;查阅了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公司研发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埃夫特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冯海生先生已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冯海生先生与埃夫特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包含保密、竞业禁止等条款。冯海生先生在埃夫特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该等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3、目前,埃夫特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冯海生先生的离职未对埃夫特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31日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33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市鸠江区万春东路96号埃夫特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礼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康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林、顾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1日

本版导读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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