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73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1-07-3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1002强清2号之一】,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于2020年6月29日以被申请人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椒江区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京福华越进行强制清算,椒江区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受理了该强制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京福华越全体合伙人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京福华越继续经营的决议,并修改合伙协议的解散事由,根据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期已经届满合伙企业已不必解散,申请人华宝信托于2021年7月26日向椒江区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椒江区法院认为,在清算组对合伙人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京福华越全体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并决议继续经营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华宝信托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二、该事项对恒康医疗产生的影响或风险

  由于强制清算终止,京福华越继续经营,全体合伙人将继续履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并享有或承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和/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恒康医疗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椒江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1002强清2号之一】。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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