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3-0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3-04-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4月8日收到了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吉证监决【2013】4号《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责令改正决定书》原文内容为:

  经查,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是你公司关联方。自2001年年报起,你公司未将医药集团作为关联方予以持续披露,医药集团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你公司资金未归还,占款金额达2,974.62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信息,在2013年4月底前清收被占用资金,并于2013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董事会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与医药集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医药集团与本公司的关系情况

  1998年11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下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和发展长春医药集团的通知》(长府发[1998]74号)文件,"依法注册国有独资的长春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明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兽药厂、长春医疗器械厂的有效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经营权由原主管部门或原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划出,全部授予医药集团,医药集团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资产受益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1998年12月--2002年6月,刘成福先生担任医药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1996年10月--2001年6月,刘成福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年末,由于本公司正在筹划国有股回购工作,并在1999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历时1年多,直至2000年12月公司国有股回购工作才全部完成。因此1998年--2001年,本公司国有股权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划转至医药集团的工作一直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发展总公司一直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2001年,按照省市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要求,医药集团开始对集团内的老国企进行改制,医药集团的业务方向转成以改制重整为主,经营业务逐渐萎缩,鉴于本公司国有股权划转至医药集团并未实施,因此2001年5月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长春高新出资人的批复》(长府批复[2001]7号)批准确认发展总公司仍为本公司大股东,同意医药集团与发展总公司合署办公。医药集团构成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

  2002年6月,医药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晓明先生,刘成福先生不再担任医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医药集团的业务为集中处理改制清算的遗留问题至今。自2001年6月至今,张晓明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因此医药集团在人员任职方面继续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关系。

  二、本公司对医药集团的信息披露情况

  医药集团自1998年末成立至2001年上半年,公司在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了公司与医药集团的关联法人关系。公司与医药集团的关联往来绝大多数均发生在2001年之前,公司也按照当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了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2001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由于刘成福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由杨占民先生出任公司董事长,且由于医药集团业务停滞,公司自2001年年度报告以来,本公司未将医药集团作为关联方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持续披露。2003年公司对与医药集团之间的资金占用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三、对《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自查情况及解决方案

  经公司自查,1998年--2003年期间,医药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欠款余额为29,746,224.81元。

  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本公司董事会立即向大股东及其控制人进行了汇报,针对《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所指出的关联方占款问题,经发展总公司研究,同意替医药集团代为偿还上述欠款合计29,746,224.81元,并承诺在《责令改正决定书》规定的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

  本公司董事会也针对《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所指出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反省,将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配合发展总公司落实清收欠款措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吉林证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第13.3.2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情形,虽提出解决方案但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交易将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尽快履行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承诺。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3-04-1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