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11-0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0-03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0名,实到董事10名。

  ●本次董事会共三项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0年10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20年10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20年10月31日上午11:00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0名,实到董事10名。

  (五)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高小平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总经理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提交本次会议的三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辉)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增资的议案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为丰富产品品种结构、增强业务协同性、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综合竞争力,拟向上海鑫旼实业有限公司、郑胜鸿定向增发不超过20,000万股(含20,000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其中: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剩余资金将用于购买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宁夏华辉定向增发完成后,宁夏华辉注册资本将由16,912.24万元增加至36,912.24万元。

  公司目前持有宁夏华辉的股份数量为13,683.70万股,持股比例为 80.91%。公司不参与本次宁夏华辉的定向增发的认购。宁夏华辉定向增发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将降至37.07%,公司仍为宁夏华辉第一大股东,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华辉本次定向增发股票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豁免核准发行的情形。因此,本次定向增发股票除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外,不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事项。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详见临2020-039号公告)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详见临2020-040号公告)

  公司聘任张宝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先生将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0-03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日恒力)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辉)收购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100%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拟以人民币8000万元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收购自然人张芸兰、潘戍华、张连元、朱顺龙、张燕端合计持有的宁夏天福10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将持有宁夏天福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宁夏华辉与宁夏天福全体股东于2020年10月30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张芸兰,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X弄X号楼X室。

  任职情况:2005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董事长,2005至2012年担任宁夏天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潘戍华,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花园X区X号。

  任职情况:2005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总工程师。

  3、张连元,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紫薇星座X号楼X单元X室。

  任职情况:2005年至2012年任宁夏天福副总经理,2012年至今宁夏天福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4、朱顺龙,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唐徕小区X号楼X室。

  任职情况:2005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高级工程师。

  5、张燕端,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赛上娇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任职情况:2005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会计。

  (二)上述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外,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宁夏天福基本情况

  ■

  2、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标的资产运营情况说明

  宁夏天福通过近几年连续对生产设施的升级改造,使生产设施的自动化程度明显提高、工艺控制能力更强。不仅有效的解决生产过程中粉尘、烟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而且将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通过相关技改工程的实施,实现了综合利用。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新产品力度,现已形成柱状炭、不规则颗粒碳、浸渍炭、粉炭等四个系列上百个品种。公司取得了自治区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并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体系认证。

  4、宁夏天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宁夏天福2019年、2020年1-9月份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宁夏天福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6、宁夏天福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进行了合计1,000万元增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出资,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3,00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

  (二)交易标的审计、评估情况

  宁夏华辉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为宁夏天福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以202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评估。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标的股权价值为8,482.80万元。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6,933.09万元,评估价值9,737.79万元,增值额为2,804.70万元,增值率为40.45%;总负债账面价值1,254.99万元,评估价值1,254.99万元,增值额为0.00万元,增值率为0.00%;股东权益账面价值5,678.1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8,482.80万元,增值额为2,804.70万元,增值率为49.40%。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宁夏华辉与宁夏天福全体股东于2020年10月30日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888-1号恒泰商务大厦17层7-9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莉

  乙方: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张芸兰、潘戍华、张连元、朱顺龙、张燕端

  标的股权:乙方持有的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100%股权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甲方以现金方式购买乙方合法持有的宁夏天福合计100%的股权(对应宁夏天福40,000,000元注册资本中的全部出资额),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持有宁夏天福100%的股权,宁夏天福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各方购买的宁夏天福的股权比例及相应的出资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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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标的股权的作价

  宁夏华辉聘请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以202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评估。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标的股权价值为8,482.80万元。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甲方应向乙方各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含税)具体如下:

  ■

  (三)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

  1、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4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万元(其中向张芸兰支付2,050万元,向潘戍华支付1,000万元,向张连元支付950万元,向朱顺龙支付700万元,向张燕端支付300万元,以上均为含税金额):

  (1)本次交易已获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交易已获新日恒力董事会审议批准;

  (3)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2、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万元(其中向张芸兰支付1,230万元,向潘戍华支付600万元,向张连元支付570万元,向朱顺龙支付420万元,向张燕端支付180万元,以上均为含税金额):

  (1)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可归责于乙方的重大不利变化情形;

  (2)标的股权在平罗市场监督局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已满6个月;

  (3)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3、 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再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经乙方各方书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四)过渡期

  标的股权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归甲方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亦由甲方承担。乙方对过渡期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期间损益不承担补偿责任,但因可归责于乙方的非正常亏损或资产减少,应由乙方予以补偿。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八)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宁夏天福100%股权,因此不涉及宁夏天福的债权债务变更和员工安置事项。

  五、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有助于公司进行业务资源和技术资源的整合,在产品品种结构上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20-040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董事会聘任张宝林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张宝林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张宝林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张宝林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获得无异议审核通过。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先生将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张宝林先生简历

  张宝林,男,1992 年出生,现年28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4年8月参加工作,曾就职于宁夏工业设计院;任西部雍和(宁夏)国际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任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监事。现任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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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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