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2-088 转债代码:113623 转债简称:凤21转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2-08-2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窗口期回购公司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2022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2年7月13日,你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回购公司股票412,000股,成交金额为4,351,95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事项是由于公司一直错把旧版本规则中要求的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为合规准绳来避开回购窗口期,导致误以为本次回购操作尚在窗口期之外,公司在发现新规要求变化之后也第一时间意识到本次回购触发了窗口期问题并进行了上报,并非主观故意。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本版导读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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