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9-10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2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2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1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肖章林。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92,037,0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622%。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80,620,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416,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76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989,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47%。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573,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416,5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767%。

上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肖章林主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高书林先生、黄俊康先生、肖章林先生、向先虎先生、李培寅先生、邓江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梁瑞池先生自此卸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高书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030,4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6,983,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4037%。

1.02.选举黄俊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163,2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1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8782%。

1.03.选举肖章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217,0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6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704%。

1.04.选举向先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023,2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6,97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3780%。

1.05.选举李培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211,0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63,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489%。

1.06.选举邓江湖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217,0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6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704%。

2.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梁广才先生、傅曦林先生、曾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陈少华先生自此卸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梁广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211,0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63,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489%。

2.02.选举傅曦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211,0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63,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489%。

2.03.选举曾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791,223,6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76,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940%。

议案1-2选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会议选举王宝瑛先生、罗文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国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陈凯锋先生自此卸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王宝瑛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791,217,092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69,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704%。

3.02.选举罗文俊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791,221,490股选举票数,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的选举票数为27,17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0861%。

4.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791,073,290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811,800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152,00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7,026,1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6%),81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3%),15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1%)。

5.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1,81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6,045,274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3%),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944,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0%),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0,51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6%),6,046,574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4%),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943,4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74%),6,046,5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1,81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6,045,274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3%),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944,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0%),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1,81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6,045,274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3%),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944,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0%),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1,81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6,045,274股反对(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3%),0股弃权(占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1,944,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0%),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烈律师、武嘉欣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天虹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做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18楼2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总经理肖章林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92,037,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7622%。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80,620,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6.7855%。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416,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9767%。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高书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黄俊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肖章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向先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李培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邓江湖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梁广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傅曦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曾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王宝瑛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罗文俊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提出新提案或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高书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030,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6,983,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37%)。

1.02 选举黄俊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163,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1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82%)。

1.03 选举肖章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217,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6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04%)。

1.04 选举向先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023,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6,976,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80%)。

1.05 选举李培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211,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63,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89%)。

1.06 选举邓江湖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217,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69,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04%)。

2.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梁广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211,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63,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89%)。

2.02 选举傅曦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211,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63,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89%)。

2.03 选举曾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223,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76,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40%)。

3.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王宝瑛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217,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69,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04%)。

3.02 选举罗文俊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791,221,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27,17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61%)。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791,073,29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81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15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7,026,18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6%),811,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3%),152,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1%)。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1,8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944,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0%),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0,5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6%),6,046,5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943,4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74%),6,046,5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1,8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944,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0%),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1,8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944,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0%),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785,991,81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7%),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21,944,7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0%),6,045,27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武嘉欣

经办律师:

王烈

2022年9月9日

本版导读

20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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