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2-10-18 来源: 作者:

(上接A11版)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1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独董和监事除外);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如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八、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4月6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均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系紧密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尽快实现预期效益,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降低管理风险,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划的要求制定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需要加以使用。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1、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4号——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20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81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邦基科技”,证券代码为“603151”。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800.00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4,2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22年10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2年10月19日

3、股票简称:邦基科技;股票扩位简称:邦基科技股份

4、股票代码:603151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6,800.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200.00万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4,20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2年10月19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邦基集团持有公司66.67%的股权,是公司控股股东。

王由成持有邦基集团53.50%的股权,通过邦基集团控制公司66.67%的股权,同时直接持有本公司1.24%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67.91%的股权,可对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由成的弟弟王由利直接持有公司0.46%的股份,通过邦基集团间接持有公司3.67%的股份,通过淄博邦盈间接持有公司2.05%的股份,为王由成的一致行动人。

王由成,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703031975********,大专学历,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农牧MBA研究生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6月至1998年6月,担任淄博矿务局第一中学教师;1998年9月至2004年6月,历任山东六和集团预混料事业部营销员、营销经理、分公司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担任山东和美华饲料有限公司市场经理;2007年5月至2020年7月,曾历任山东邦基饲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执行董事兼经理;2012年12月至今,历任山东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由成先生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三农经济发展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山东省饲料行业协会副会长、山东畜牧兽医学会养猪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

王由利,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70303197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直接持有公司0.46%的股份,通过邦基集团间接持有公司3.67%的股份,通过淄博邦盈间接持有公司2.05%的股份,现任邦基农业市场总监。

邦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王由芳是王由成的堂妹、王由全的姐姐

2、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49,211户,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2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7.95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22.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8元(按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59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5,3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292.28万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14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03001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10月14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000,000.0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168,000,000.00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合计70,977,175.61元。根据“中兴华验字(2022)第030015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元

 注:公司生产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免征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公司确认上述发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6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8,292.28万元。

十一、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4,199,025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37,244,302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975股,网上投资者弃购555,698股,合计556,673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1.33%。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2)第03003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兴华阅字(2022)第030007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1-9月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22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9月,受上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反复及生猪价格低位影响,公司业绩较2021年1-9月有所下滑。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相关指定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8日

本版导读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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