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5 证券简称:生意宝 公告编号:2022-033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10-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立业路788号网盛大厦35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德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9,78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51.356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9,55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51.2656%。

(2)网络投票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0910%。

(3)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4,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516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4,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4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72万股的0.091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浙江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傅智勇先生、童茂荣先生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29,558,459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230,000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

本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向二级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788,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0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9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307%。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劳正中、曹丽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22-10-1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