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7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2-24 B020版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已执行完毕,现为再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口罩设备款20,311,900.00元及利息1,667,889.10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就本次再审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鉴于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日,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因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智能”)。

  2021年7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粤0112民初16307号]: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20,311,900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拜费尔和国机智能均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年7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1)粤01民终2575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20,311,900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

  2022年8月8日,拜费尔收到国机智能按照判决结果返还的口罩设备款20,311,900.00元及利息1,667,889.10元,合计21,979,789.10元。至此,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已执行完毕并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二、本次再审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编号:(2023)粤民申367号]等文件,再审申请人国机智能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

  国机智能的再审请求如下:

  1、裁定再审本案;

  2、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第一项(向拜费尔返还20,311,900元及利息);

  3、依法改判驳回拜费尔要求申请人(国机智能)向其返还20,311,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拜费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提货,支付剩余货款6,900,000元及拖欠货款的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LPR的标准自2020年4月2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一审受理费、反诉一审受理费、二审受理费由拜费尔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就本次再审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鉴于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再审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4日

本版导读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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