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2-24 B057版 作者:

  重要提示

  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3年2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23号《关于准予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对于单笔认/申购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届时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受最短持有期的限制,赎回费将依据实际持有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具体赎回安排及费率等事项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详情请关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bchina.com)不时披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路博迈护航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其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等服务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

  40、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41、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对应日取该年对应月份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2、《业务规则》:指《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不时于其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及公示信息,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3、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64、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0层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香港兴业中心2座705-710室

  成立日期:2021年7月22日

  法定代表人:PATRICK SONG LIU

  客户服务电话:4008-755-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0,600万元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阎小庆先生:董事长,上海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学位、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于2019年加入路博迈集团,负责集团在中国业务相关的管理和整体业务战略的规划和实施。现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任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路博迈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分行欧洲及台湾团队主管等多个职位。

  PATRICK SONG LIU先生:董事,英国牛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2017年加入路博迈,担任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路博迈海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现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监督管理并带领业务发展。曾任路透伦敦全球战略总监和市场营销机构全球总监;路透香港亚太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代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战略顾问及董事、总经理等多个职位。

  Ping Ru先生:董事,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信息网络(金融类)硕士、美国德雷塞尔大学物理学博士。于2017年加入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路博迈海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及投资负责人。现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负责投资管理等相关事务。曾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投资组合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监等多个职务。

  许亦先先生:董事,美国华盛顿大学金融学、经济学双学士。于2017年加入路博迈亚洲有限公司、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路博迈海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机构业务总监。现任路博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负责中国地区的业务增长、机构业务发展和员工管理。曾任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中国机构业务);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总监等多个职务。

  魏晓雪女士:董事,复旦大学投资学硕士。于2022年10月加入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现担任总经理顾问,待静默期后,任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分管公募股票投资部。曾任西南证券高级客户经理;鹏远(北京)管理咨询上海分公司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总监及基金经理。

  Jason Christopher Davenant Henchman先生:董事,英国伦敦大学法律系学士、律师执业资格。于2010年加入路博迈亚洲有限公司担任亚太区总法律顾问。现任路博迈澳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总法律顾问,兼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达国际有限公司亚太区机构业务部法律顾问、总经理及营运总经理;美盛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法律及合规主管等多个职位。

  于研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系国际金融硕士、金融学博士。兼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和金融学院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金融学院副教授。

  张少锋先生: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行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个人银行及电子银行部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渠道部总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零售银行总监及副行长。

  李权先生:独立董事,英国伯明翰大学工业管理硕士、英国阿斯顿大学战略管理博士。曾任国民西敏银行北亚区首席经济师;苏格兰皇家银行首席代表、行长及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澳新银行行长、中国区首席执行官及非执行董事。

  2、监事

  刘铮女士:监事会主席,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学校法学专业硕士。于2018年加入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亚太区副总法律顾问。现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曾任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冯桔女士:职工监事,武汉大学新闻学硕士。于2020年加入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中国市场营销总监。现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曾任第一财经日报、海富通基金营销部负责人;江信基金管理渠道事业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担任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等多个职务。

  Andrew Steven Komaroff先生:监事,美国纽约斯坦福法学院博士。现任路博迈集团首席营运官,兼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麦肯锡管理顾问;Ripplewood Holdings首席投资官;The Equavant Group执行副总裁。

  Heather Phyl Zuckerman女士:监事,纽约大学博士。现任路博迈集团首席人力官,兼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Shearman&Sterling助理;The Equavant Group总法律顾问。

  3、高级管理人员

  林海中先生:督察长,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于2020年加入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路博迈海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首席合规官。现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督察长,负责公司在中国的法律合规事务;列席董事会、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等。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五处处长;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百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多个职务。

  陈溯先生:首席信息官,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于2018年加入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现任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负责监管中国所有的IT基础设施和商业IT,包括一些中国交易/市场数据系统。曾任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支持团队负责人、项目经理;GLG格盛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达帛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分析师;King 乐王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际停止经营)担任信息技术经理;培腾司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服务交付经理、项目经理等多个职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周平先生,2022年2月,加入路博迈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拟任基金经理。周博士自2002年至2006年,于纽约市立大学巴鲁克学院担任助理教授。2006年加入路博迈,曾负责量化多资产及量化股票投资,及管理路博迈量化全球股票基金及新兴市场股票公募基金。2018年调任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量化私募基金投资经理。获得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Georgia State University)颁授会计学博士学位、硕士就读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并获得中国西南财经大学颁授经济(会计)学士学位。

  Ping Ru先生:拟任基金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Patrick Song Liu先生,总经理

  Ping Ru先生,副总经理(分管投资)兼研究部总经理

  周平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魏丽女士,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估值核算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四大类。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基金管理人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由董事会、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组成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公司各部门或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构成风险控制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由公司总经理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督察长、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构成风险控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在董事会领导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构成了风险控制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董事会对维持有效的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对风险管理的责任包括制定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目标、审阅重大事件和决策的风险评估、审批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审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审阅风险管理报告。

  公司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策略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包括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实施定量和定性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负责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决策的落实情况以及组织推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业务职能部门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管理程序,定期评估风险,并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对应、风险报告、风险监控、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外部和内部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辨别。

  (2)风险分析是指对风险的重大程度进行评估,评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风险应对是指在风险识别过程中,针对业务流程中的主要风险点,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4)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估情况以一定程序和形式进行报告的过程。

  (5)风险监控是指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风险指标进行系统和有效的监控,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6)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是指定期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合理性、适用性和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检查、评估和修正,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1)投资管理业务

  基金投资严格遵循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的要求,以及有关公平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制度和规则。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下转B58版)

本版导读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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