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适度提高期货公司
业务准入门槛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3-25 A001版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优化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

  《管理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作出和完善相应制度安排;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同时,强化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一是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二是关于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三是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四是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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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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