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来源:证券时报 2023-04-12 B161版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4月27日 13 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27日

  至2023年4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吴洋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2023-018)。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 特别决议议案:3、4、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大会有序组织和召开,建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参会登记。法人股东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1)、授权人上海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如下:

  (一)现场登记

  1、登记时间:2022 年 4 月 21日,9:00-15:00

  2、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函或传真登记

  1、联系地址: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邮编:214441)

  2、联系传真:0510-86605508

  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

  3、联系电话:0510-86605508

  4、联系人:袁建军、巫健松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报备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额度: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为全资孙公司振江开特(连云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开特”)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振江开特(连云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本公司拟为以上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不需要单独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振江开特(连云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文,公司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连云港市灌云县经济开发区镜花缘路58号,经营范围: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振江开特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1,415.07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1,000万元),共计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4.39%,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3.25%。

  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1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吴洋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吴洋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吴洋,1983年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顾问,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疆鑫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新疆鑫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新研牧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董事,新疆鑫创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吴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征集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在董事会上的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6)。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3年4月20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股东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股本逐页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并来电确认;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收件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441

  电话:0510-86605508

  传真:0510-8660550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由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按下述第(五)款规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视委托股东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为“弃权”。

  四、特别提示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报告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书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股东若对本报告书任何内容有疑问,请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特此公告。

  征集人:吴洋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洋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打“√”为准,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将视委托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为“弃权”。

  2、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6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3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3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3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振江股份及其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授权事项包括: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

  (2)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5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6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备查文件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6日以电话及直接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主席卢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现有的募投项目予以变更。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3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3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3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2023-015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62.55万股的9.11%。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ZhenjiangNewenergyEquipmentCo.,Ltd.

  注册地址: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法定代表人:胡震

  注册资本:14,262.5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8486753F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日

  经营范围:钢结构件、通用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钣金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振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 “江苏振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普通股股票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62.55万股的9.11%。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合计122.50万股,已注销5.00万股,尚在有效期内的权益合计117.50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1,300.00万份股票期权,合计为1,41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62.55万股的9.9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子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条件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人,包括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均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激励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振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任职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37.06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37.0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7.0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5.42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三)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全资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江苏振风在各业绩考核期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扣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业绩考核期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子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子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时,才达到当期行权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如激励对象未达到当期行权条件,则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收回并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以净利润值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符合公司健康、稳健的发展战略,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_[0]×(1+n)

  其中:Q_[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_[0]×P_[1]×(1+n)÷(P_[1]+P_[2]×n)

  其中:Q_[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_[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_[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_[0]×n

  其中:Q_[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_[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_[0]×(P_[1]+P_[2]×n)÷[P_[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_[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_[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权益授予条件或股票期权行权的,未授予的权益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除变更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且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约定解决;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董事会审议草案当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38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3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5.5440%、15.2159%、16.0748%(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权日为2023年4月末,则2023年-2026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及风险: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全资孙公司连云港施必牢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施必牢”)拟与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电力”)签订紧固件车间设备电源安装工程《1#标段安装工程合同》和《2#标段安装工程合同》。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胡震先生回避了表决。该项关联交易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范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的全资孙公司连云港施必牢因厂房建设需要,经评标确定振江电力为中标单位,为连云港施必牢提供1#标段、2#标段紧固件车间设备电源安装工程服务,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361.0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持有振江电力50%股权,并担任振江电力监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振江电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介绍

  企业名称: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文虎

  注册资本:3,100.00万元人民币

  住 所: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17号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洋能发电机组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能量回收系统研发;工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销售代理;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振江电力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振江电力总资产4,668.62万元,净资产1,559.66万元,负债3,108.96万元;2022年度,振江电力实现营业收入4,562.49万元,净利润512.91万元。

  公司与振江电力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2022年度及2023年1-3月,公司向振江电力采购电力448.85万元,提供屋面租赁29.22万元,采购机电工程1,162.94万元。(以上关联交易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连云港施必牢与振江电力拟签署《紧固件车间设备电源安装工程1#标段安装工程合同》及《紧固件车间设备电源安装工程2#标段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1#标段安装工程

  (1)合同主体:连云港施必牢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紧固件车间设备电源安装工程

  (3)工程内容:设备电源系统安装

  (4)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起开始至2023年5月

  (5)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元整,(小写)¥1,570,000.00元。该价格包括施工所需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以及9%的增值税。

  2、2#标段安装工程

  (1)合同主体:连云港施必牢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江阴振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名称:紧固件车间设备电源安装工程

  (3)工程内容:设备电源系统安装

  (4)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起开始至2023年8月

  (5)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肆万元整,(小写)¥2,040,000.00元。该价格包括施工所需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以及9%的增值税。。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振江电力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3,100.00万元人民币,为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履约能力。公司拟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就上述关联交易签署相应合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加快推进公司全资孙公司连云港施必牢车间建设工程,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公司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振江电力为中标单位,交易定价客观、公正、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胡震先生回避了表决。

  本次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第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4、我们一致同意关联交易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下转B162版)

本版导读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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