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9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9月25日,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9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3年10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3年3月25日至2023年9月25日),除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其中1名核查对象系公司董事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其就任及知悉内幕信息之前;1名核查对象为公司董事的直系亲属,1名核查对象为公司监事的直系亲属,该2名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相应董事或监事就任及知悉内幕信息之前。
上述3名核查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
经核查,以上3名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8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3日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23年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5)。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的要求,现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20日14: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518号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上述议案经2023年9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五、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七、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8时至下午4时,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也可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传送上述资料报名参会。电话委托参会登记手续不予受理。
八、其他事项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518号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500
电话:(0573)88180909 88182269 传真:(0573)88187776
邮箱:freedomshr@126.com
联系人:费妙奇 宋海荣
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