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
董事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10-13 B040版 作者:

  (上接B39版)

  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由高唐协荣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2022年9月,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58万元,高唐协荣占注册资本的100%。

  2023年5月,高唐协荣将其持有的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苏州发展。

  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母公司为苏州发展,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4.18MW。高唐协荣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客户为山东辰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720,655.85元,占营业收入比例75.8%;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高唐县供电公司,销售收入230,097.39元,占营业收入比例24.2%。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7号),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财务服务费。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借款。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一的标的资产为苏州发展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一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7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5,046,889.57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199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5,046,889.57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000,000.00元,评估减值46,900.00元,减值率为0.93%。

  (8)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苏州发展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7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苏州发展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苏州发展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苏州发展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历史沿革

  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由滕州协鑫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母公司为滕州协鑫,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5.22MW。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无收入。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8号),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注:关联担保是协鑫新能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融资租赁进行担保。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协鑫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的往来借款。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一的标的资产为滕州协鑫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一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8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34,879.01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200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34,879.01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70,000.00元,评估减值235,100.00元,减值率为674.10%。本次评估减值主要原因系被评估单位为平价发电项目,未获取政府补贴导致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同时由于负债较高,导致股权价值受较大影响。

  (8)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滕州协鑫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8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滕州协鑫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滕州协鑫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滕州协鑫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历史沿革

  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由高唐协荣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母公司为高唐协荣,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8.17MW。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客户为山东智德纺织有限公司,销售收入42,275.98元,占营业收入比例89.72%;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高唐县供电公司,销售收入4,843.64元,占营业收入比例10.28%。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07号),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设备及工程服务费。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协鑫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以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借款。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一的标的资产为高唐协荣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一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07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046,619.62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201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1,046,619.62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94,300.00元,评估增值47,700.00元,增值率为4.56%。

  (8)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高唐协荣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907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高唐协荣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高唐协荣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高唐协荣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历史沿革

  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由高唐协荣出资设立,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母公司为高唐协荣,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朱共山先生。

  (3)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属于电力行业,主要业务是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为2.33MW。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售电等实现盈利。

  (4)客户集中度

  2023年1-6月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无收入。

  (5)现有关联交易情况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A. 现有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9号),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1-6月及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主要是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EPC工程费。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是应付协鑫绿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和协鑫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的往来借款。

  B. 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就其未来潜在的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控股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先生将继续履行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6)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7)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十一的标的资产为高唐协荣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交易十一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标的资产质押情况如下: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9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计基准日),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499,750.00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202号),本次资产评估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前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499,750.00元,经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510,000.00元,评估增值10,300.00元,增值率为2.05%。

  (8)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高唐协荣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0859号),截至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高唐协荣经营性往来余额为0元。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高唐协荣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合计为0元。

  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十一完成后,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高唐协荣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本次交易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股权收购的定价,参考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36个目标公司出具的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以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36个目标公司出具的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上述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118,233.43万元,与上述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计相比减值65,995.41万元,减值率为35.82%。本次交易标的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09,440.11万元,扣除消缺款后的实际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00,440.11万元。各个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收益法评估值、股权转让总价、扣除消缺款后的成交价格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转让的股权比例为88.58%。

  2、本次交易定价分析

  本次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本次交易的价格和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交易一:苏州鑫坤能与广东协鑫签署的《关于两个目标公司8.46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广东协鑫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1至丙方2(目标公司):汕尾市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广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290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145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次交易二:苏州鑫坤能与河北协鑫签署的《关于易县国鑫能源有限公司21.29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河北协鑫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目标公司):易县国鑫能源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扣除消缺买断费用人民币1,890万元后,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930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465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交易三:苏州鑫坤能与湖北协鑫签署的《关于四个目标公司80.51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湖北协鑫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1至丙方4(目标公司):永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鑫辉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扣除消缺买断费用人民币1,320万元后,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770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885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交易四:苏州鑫坤能与南京发展签署的《关于上海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47.84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南京发展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目标公司):上海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470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735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

  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项明细如下:

  国补核查结果公布后,各方同意按协议约定支付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以及自交割日起,按年利率4.3%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不含)的利息;如国补核查项目国补电价发生变化或国补核查项目退出国补目录,各方按照确立该交易定价的边界条件,重新测算股权转让价款等并予以调整。

  9、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交易五:苏州鑫坤能与青海协鑫签署的《关于两个目标公司33.00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青海协鑫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1至丙方2(目标公司):青海百能光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化隆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220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958.6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

  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项明细如下:

  国补核查结果公布后,各方同意按协议约定支付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以及自交割日起,按年利率4.3%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不含)的利息;如国补核查项目国补电价发生变化或国补核查项目退出国补目录,各方按照确立该交易定价的边界条件,重新测算股权转让价款等并予以调整。

  9、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交易六:苏州鑫坤能与山东协鑫签署的《关于两个目标公司55.05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山东协鑫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1至丙方2(目标公司):微山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龙口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扣除消缺买断费用人民币1,650万元后,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770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5,385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次交易七:苏州鑫坤能与沈阳鑫源签署的《关于通榆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5.00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沈阳鑫源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目标公司):通榆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24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计812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次交易八:苏州鑫坤能与苏州发展签署的《关于四个目标公司52.41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苏州发展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1至丙方4(目标公司):通榆县咱家禽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亿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雷州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徐州鑫日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扣除消缺买断费用人民币620万元后,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770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885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

  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项明细如下:

  国补核查结果公布后,各方同意按协议约定支付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以及自交割日起,按年利率4.3%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不含)的利息;如国补核查项目国补电价发生变化或国补核查项目退出国补目录,各方按照确立该交易定价的边界条件,重新测算股权转让价款等并予以调整。

  9、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次交易九:苏州鑫坤能与苏州开发签署的《关于四个目标公司23.46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苏州开发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1至丙方4(目标公司):莆田涵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商丘协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兰考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漯河鑫力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扣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520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260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次交易十:苏州鑫坤能与苏州投资签署的《关于十个目标公司220.98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苏州投资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1至丙方10(目标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互助昊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东市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庄浪光原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曦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万海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通榆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长沙鑫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扣除消缺买断费用人民币3,520万元后,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2,644.52万元整。

  A. 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718.07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 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各方同意,乙方及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目标公司应付的基准日股东往来款及利息。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

  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项明细如下:

  国补核查结果公布后,各方同意按协议约定支付国补核查暂缓支付款以及自交割日起,按年利率4.3%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不含)的利息;如国补核查项目国补电价发生变化或国补核查项目退出国补目录,各方按照确立该交易定价的边界条件,重新测算股权转让价款等并予以调整。

  9、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次交易十一:苏州鑫坤能与滕州协鑫、高唐协荣、郑州协嘉与苏州发展签署的《关于五个目标公司25.86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至甲方4(转让方):滕州协鑫、高唐协荣、郑州协嘉与苏州发展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1至丙方5(目标公司):漯河协润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唐协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滕州鑫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高唐协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高唐鑫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甲乙双方以目标公司《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协商,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31.59万元整。

  A.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15.79万元整。乙方已支付的诚意金等额抵扣股权转让价款。

  B.满足以下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价款:a.双方完成管理权交割所约定的章、证照的交割义务,并签署《管理权移交确认书》;b.标的股权已变更至乙方名下,同时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也同步完成变更登记。

  3、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4、股权交割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交割日为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和承担作为持有标的股权的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权对应的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目标公司管理、增加注册资本、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过渡期损益

  目标公司在过渡期的经营损益由交割后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损失,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按照另行约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按当期应付未付款的0.2‰按日支付违约金。

  7、争议解决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经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可由协议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苏州鑫坤能与协鑫新能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光伏电站收购交易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协鑫新能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苏州鑫坤能

  丙方: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1、合作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尽快签署上述光伏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2、合作诚意金

  A.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账户支付3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作为乙方收购光伏项目的诚意金。

  B.上述诚意金在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范围内优先冲抵,各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书面同意在各股权转让协议冲抵股权转让价款,扣完为止。

  3、诚意金冲抵

  双方签署各光伏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上述诚意金在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范围内优先冲抵,各《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书面同意在各《股权转让协议》冲抵股权转让价款,扣完为止。

  4、诚意金返还

  如甲乙双方因各自内部决策审批等原因最终未达成交易,以及甲乙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双方一致决定终止光伏电站收购交易的,甲方应在书面知悉《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审批通过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签署光伏电站收购交易终止协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已收取的诚意金归还给乙方。

  若因乙方未通过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或乙方原因导致双方一致决定终止光伏电站收购交易的,甲方返还诚意金不计息;非因乙方原因而终止光伏电站收购交易的,甲方返还诚意金时须按以下计算方式计息:

  占用利息=甲方收取诚意金金额×5.6%×实际占用天数÷365

  5、合作排他期

  自乙方支付诚意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双方电站收购交易的排他合作期(下称“排他期”)。在排他期内,甲方不得自行或通过任何关联方将上述收购项目向第三方出售,亦不得签署任何与乙方收购甲方电站相冲突的协议。

  6、其他

  A.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及各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B.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苏州工业园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1、本次收购不涉及人员安置。本次收购完成后,各目标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公司,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各目标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完全纳入上市公司管理。

  2、本次收购交易后,就避免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朱共山先生作为协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科技”)、协鑫新能源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智悦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协鑫科技的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协鑫新能源控股股东,共同作出承诺如下:“一、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协鑫科技/协鑫新能源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控制部分光伏电站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督促相关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后3年内将其控制的光伏电站转让给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使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协鑫能科,并在协鑫能科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等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协鑫能科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3、鉴于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发电企业及资产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为提高各项目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整体经济效益,各项目公司将日常运维管理事项委托给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本次交易前各项目公司已与苏州协鑫新能源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光伏电站运行与维护管理服务合同》和《光伏电站运行与维护管理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协议继续履行。

  4、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和主要风险

  1、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是公司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及未来发展需求所做出的慎重决策,有利于扩大公司资产规模和装机容量,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因此实施本次交易有其必要性,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产业并购,对会计核算方法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全部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对2023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有一定提升。

  3、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对方依法存续经营,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4、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须依法回避表决),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协鑫新能源及其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自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与协鑫新能源及其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17,660.22万元,其中:(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协鑫新能源及其关联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为15,319.77万元;(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协鑫新能源及其关联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为89.55万元;(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人租赁-作为承租方的关联交易为2,250.89万元。

  九、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现金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00451.HK)下属13家子公司持有的36个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以36个目标公司2023年6月30日(即基准日)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评估,36个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118,233.43万元,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09,440.11万元,扣除消缺款后的实际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00,440.11万元。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本次收购股权相关事宜。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朱钰峰、朱共山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A、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上市公司本次收购是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及未来发展需求所做出的慎重决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因此实施本次交易有其必要性,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交易中股权收购的定价参考依据为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在审计基准日的审计结果和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具有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的价格和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交易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收购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一般的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按规定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构成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B、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上市公司本次收购是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及未来发展需求所做出的慎重决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因此实施本次交易有其必要性,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2、本次交易中股权收购的定价参考依据为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在审计基准日的审计结果和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具有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的价格和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交易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收购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一般的商业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需依法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本次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查阅了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关联方基本情况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于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次收购交易定价原则合理,在本次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完毕前述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保荐机构对相关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5、《广东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两个目标公司8.46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6、《河北协鑫同心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易县国鑫能源有限公司21.209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7、《湖北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四个目标公司80.51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8、《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47.84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9、《青海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两个目标公司33.00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10、《山东协鑫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两个目标公司55.05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11、《沈阳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通榆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5.00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12、《苏州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四个目标公司52.41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13、《苏州协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四个目标公司23.46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14、《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十个目标公司220.98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15、《滕州协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高唐县协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郑州协嘉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坤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五个目标公司25.86MW光伏项目之股权转让协议》;

  16、《光伏电站收购交易合作协议》;

  1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36个目标公司及2个项目公司出具的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18、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36个目标公司出具的以202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

  19、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1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11日收到了胡晓艳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胡晓艳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胡晓艳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胡晓艳女士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晓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谨向胡晓艳女士在公司任职董事期间的勤勉尽职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顾增才先生、生育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补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顾增才先生、生育新先生简历

  顾增才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曾任江苏省盐城市印染厂财务科副科长、科长,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Z.000507)审计部负责人、财务部经理,珠海华银城市信用社主任、珠海城市商业银行(现更名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政策调研中心主任、信贷管理部总经理,珠海九洲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九洲发展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0908)执行董事、董事会副主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Z.002506)独立董事。现任上海恒富三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雅高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3313)非执行董事,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Z.002789)独立董事,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产权管理中心总经理。

  顾增才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顾增才先生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生育新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全球金融专业博士,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首批会计领军人才。曾任东风悦达起亚汽车公司财务部长(中方财务总监),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财经管理部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亨通集团财务总监,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副总经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现任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生育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生育新先生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10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30日(周一)14:00起

  ■ 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3日(周一)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3年10月30日(周一)召开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0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0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至2023年10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3日(周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表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

  (二)有关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累积投票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董事,应选出的董事2人。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如:股东拥有100股有效表决票,议案1的应选人数为2人,则股东对议案1的选举票数为200股),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0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3年10月27日(周五)9:30-11:30,13:00-15:00;

  2、登记方式: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按时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需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前进行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3);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填写附件2)。

  (3)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登记的,须在2023年10月27日(周五)15:00前送达至公司(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相关股票的投票权应由登记在册的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征求投资者意见后行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本人如需参加股东大会,应作为受托人由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委托参加。

  ■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 信函: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直接送达登记地址,并请注明

  “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协鑫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215000)。

  ■ 联系人:陈银凤

  ■ 联系电话:0512-68536762

  ■ 电子邮箱:ir-gclet@gclie.com

  5、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6、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15”,投票简称为“协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二: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 选举非独立董事

  (如表一提案1,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注:本次股东大会不设总议案)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0日(周一)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

  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3年10月30日(周一)召开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注: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以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非独立董事2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如:股东拥有100股有效表决票,议案1的应选人数为2人,则股东对议案1的选举票数为200股),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0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协鑫能科(股票代码:002015)股票,现登记参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版导读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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