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3-109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联董事黄韵涛、甘毅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律师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海川、林南通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13)。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3-110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8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3年10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后,监事会认为:截至授权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0月11日为授权日,授予191名激励对象合计578.00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律师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3-111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1日,向符合条件的191名激励对象授予578.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2.28元/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78.00万份,约占2023年9月11日公司股本总额45,623.9824万股的1.2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前一交易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3,300.00万股,占2023年9月11日公司股本总额45,623.9824万股的7.23%,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1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2.2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所列营业收入为:1、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2、包括宏川智慧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码头储罐收入、化工仓库收入、物流链服务净收入、智慧客服收入及货物监管费、代理报关费等其他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区间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行权数量=各期可行权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D)×个人行权系数(Z)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了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等。
4、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股票期权授权日:2023年10月11日
3、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2.28元/份
4、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91名,共授予578.00万份股票期权。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6、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均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8、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9、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1日,对本次授予的578.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则2023年至2026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募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股票期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1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3年10月11日,并同意授予191名激励对象合计578.00万份股票期权。”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后,监事会认为:截至授权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0月11日为授权日,授予191名激励对象合计578.00万份股票期权。”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人数及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3-112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
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担保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且正在履行的担保额度(即前期审议通过的且有明确担保金额的担保额度)以及预计担保额度(即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且有明确担保金额的担保额度)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0.46%。
一、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阳鸿”)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53,000.00万元银行并购贷款额度,用于支付南通阳鸿收购南通御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御顺”)100%股权和南通御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御盛”)100%股权的交易价款、置换因现行支付的部分交易价款产生的债务。南通阳鸿控制的下属公司江苏易联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易联”)拟提供其全资子公司易联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南通”)100%股权作质押担保,易联南通拟提供全部可抵押资产作抵押担保,易联南通拟提供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公司、关联方林海川先生及潘俊玲女士拟为本次并购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林海川、林南通对该事项进行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担保有关联的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以及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通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7月19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堤顶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
注册资本:25,572.076963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在阳鸿公司自备码头内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从事货物装卸(通过管道输送方式装卸)、仓储(集装箱除外,危险货物装卸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载明的种类进行)及船舶淡水供应的港口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南通阳鸿100%股权
2、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23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3、南通阳鸿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所涉关联自然人为林海川先生和潘俊玲女士,林海川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潘俊玲为林海川配偶。
林海川和潘俊玲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及担保的主要内容
南通阳鸿拟向工商银行申请53,000.00万元并购贷款额度,用于支付南通阳鸿收购南通御顺100%股权和南通御盛100%股权的交易价款、置换因现行支付的部分交易价款产生的债务。南通阳鸿控制的下属公司江苏易联拟提供其全资子公司易联南通100%股权作质押担保,易联南通拟提供全部可抵押资产作抵押担保,易联南通拟提供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公司、关联方林海川先生及潘俊玲女士拟为本次并购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关联方林海川和潘俊玲拟为本次并购贷款事项提供最高额为63,6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申请并购贷款及担保相关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担保期限等最终以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为支持南通阳鸿并购事项实施,关联方为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并购贷款是基于南通阳鸿收购南通御顺100%股权和南通御盛100%股权的资金需要,有助于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南通阳鸿经营稳健,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南通阳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管理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关联方林海川和潘俊玲为本次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是为了帮助南通阳鸿顺利取得并购贷款,是其支持公司发展的体现。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今年年初至本年度9月末,公司向关联方林海川和潘俊玲(包含其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为1,142.58万元,接受关联方林海川和潘俊玲(包含其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提供服务的交易金额累计为303.07万元,前述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1,445.65万元。
今年年初至本年度9月末,公司审议通过的关联方林海川和潘俊玲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累计为160,497.00万元,关联方林海川和潘俊玲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所涉各项借款事宜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因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且正在履行的担保额度(即前期审议通过的且有明确担保金额的担保额度)以及预计担保额度(即董事会审议的且有明确担保金额的担保额度)总额为546,173.8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30.46%;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512,413.88万元,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239,454.4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为同一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时,同笔债务对应的担保额度总额不作重复计算)。公司对合营公司担保金额为33,76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4.25%。
全资子公司太仓阳鸿石化有限公司通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不超过38,000.00万元,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明确具体担保金额(具体详见《关于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控股孙公司交割仓资质提供担保,未明确担保金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形。
九、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南通阳鸿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是基于南通阳鸿收购南通御顺100%股权和南通御盛100%股权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促进南通阳鸿的经营发展,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南通阳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本次下属公司申请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将有利于满足南通阳鸿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关联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意将《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担保行为将有利于满足南通阳鸿收购南通御顺100%股权和南通御盛100%股权的资金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为支持南通阳鸿顺利取得并购贷款,关联方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提供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3-113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下午15: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3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栋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2023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下属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并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等。
提案1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暨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及地点:
(1)登记时间:2023年10月2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栋四楼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或其他持股证明、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2)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其他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其他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3年10月24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3、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6号1栋四楼
邮政编码:523000
电话:0769-88002930
传真:0769-88661939
联系人:王明怡
4、会议费用:出席会议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930
2、投票简称:“宏川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0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单位)参加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对议案投赞成票,请在“赞成”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持股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回 执
截至2023年10月23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章):
日期:
附注:
1、请拟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于2023年10月24日17:00前将参会回执、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他人出席须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传回公司;
2、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