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8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10-13 B057版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2号楼304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TEO SWEE ANN(张瑞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珏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邵静博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第1, 3-5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第1-5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薛晓雯、徐启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88018 股票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9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9月26日,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 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除以下股东以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乐鑫(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的《乐鑫科技持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其在减持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公司自查,上述三名自然人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其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2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1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7,434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0,787,946股的0.083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10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67,434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86)。

  3、2023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89)。

  4、2023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并同意以6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67,434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同意以6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67,434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10月12日。

  2、授予数量:67,434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0,787,946股的0.0835%

  3、授予人数:7人

  4、授予价格:64.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64.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67,434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10月12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67,434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6.46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2023年10月12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071%、13.3235%(采用上证指数截至2023年10月12日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2377% 2.3889%(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50%(采用公司截至2023年10月12日最近1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乐鑫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二)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四)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0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2日在公司304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临时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TEO SWEE ANN(张瑞安)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TEO SWEE ANN(张瑞安)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10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4.5元/股,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67,434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92)。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1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2日在公司304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0月12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后临时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志华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志华女士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2日,并同意以6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67,434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92)。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本版导读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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