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11-28 B025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7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至2023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0,206,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1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8,765,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2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441,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1,441,3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441,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1.00《关于英博数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99,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2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74%;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4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6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2,3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43%;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7%;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199,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4,0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35%;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5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要求,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要变更相应会计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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