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二审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23-11-28 B040版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3.判决金额:本公司应向天泽大有公司支付2801.855万元。天泽大有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约7238.4126万元,其中:工程款为3065.4262万元;资金占用费约4153.1671万元(注:2018 年11月前的资金占用费为10172767.38元,以及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以21166.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以17850.42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2022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065.42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现按截至2023年11月24日测算);保全费及利息约19.8193万元(注:利息现按截至2023年11月24日测算)。上述金额均不含诉讼受理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损益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双方均全面执行浙江高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本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到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2023年11月24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中简称“浙江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964号】。浙江高院对本公司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简称“天泽大有公司”)关于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年1月,本公司与天泽大有公司签订《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详见发布于2017年1月2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7-006号《关于与温州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该项目于2018年4月完成中间验收,2019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20年3月,天泽大有公司作出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自行验收意见;2020年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20】002号)。

  二、本次诉讼一审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一审受理情况

  2020年7月,天泽大有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工程存在的试运行数据、设备系统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等争议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起诉本公司,详见发布于2020年7月2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32号《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2020年8月,本公司提出反诉。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6月,温州中院就该项目纠纷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浙03民初359号】。一审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发布于2023年6月3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3-046号《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3年7月,温州中院针对反诉受理费送达补正裁定,即将“反诉受理费431462.00元,由反诉原告东华科技负担249120.00元,由反诉被告天泽大有公司负担182342.00元”补正为“反诉受理费431017.00元,由反诉原告东华科技负担298747.00元,由反诉被告天泽大有公司负担132270.00元”。

  三、本次诉讼二审的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二审受理情况

  天泽大有公司、本公司均不服温州中院作出的(2020)浙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8月7日,浙江高院予以立案受理。

  天泽大有公司、本公司上诉受理及诉讼请求详见本公司发布于2023年8月2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3-054号《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双方均提出上诉的公告》。

  (二)二审判决情况

  2023年11月24日,浙江高院审理终结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964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温州中院(2020)浙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2.撤销温州中院(2020)浙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3.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天泽大有公司损失2495.855万元、行政处罚损失71万元;

  4.天泽大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东华科技工程款 3065.4262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018 年11月前的资金占用费为 10172767.38元,以及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以 21166.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 年1月3日止以17850.42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2022年1 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3065.426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

  5.东华科技对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在3065.426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驳回天泽大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东华科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471000元,由天泽大有公司负担326043元,由东华科技负担144957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10017元,由东华科技负担426727元,由天泽大有公司负担18329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天泽大有公司上诉部分508837元,由天泽大有公司负担422905元,由东华科技负担85932元;东华科技上诉部分348788元,由东华科技负担218219元,由天泽大有公司负担130569 元。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100万元)

  与李晓东的诉讼:李晓东就康乃尔项目设备折旧损失费、看护人员损失费等事宜,起诉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380.31万元。因原告李晓东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扎鲁特旗法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现已结案。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正在进行中的小额诉讼案件共3项,其中:本公司作为原告的小额诉讼案件共2项,涉案金额为0万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案件1项,涉案金额为5.45万元。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损益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双方均全面执行浙江高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本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到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本判决结果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964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本版导读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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