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83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944,48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1,684,80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259,68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944,48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944,4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1,684,80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259,680股。具体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1年11月26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20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9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7、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0、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补充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2年12月5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92万股,并于2022年12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3、2023年4月14日,公司完成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4、2023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结束限售的合计100,800股限制性股票和因2022年度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因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注:表格中相关信息均为对应授予日的信息。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情况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1月26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1月25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12月5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4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对于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截至披露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112名,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800股限制性股票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109名激励对象因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其当期对应的486,120股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2022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86,920股,公司后续将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944,4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1,684,800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259,680股。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12月1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944,48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84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5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优先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转股来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9)。
一、公司实施回购方案的进展
近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股份回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11月,公司未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3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回购均价为11.38元/股,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6,135,981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回购期限内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